部分預算部門和單位資產配置、登記、使用、處置等行為不規范;各類違法違紀問題仍時有發生;監管機構不到位,監管乏力;經營性國有資產還沒有完全實現統一監管……
湖北省人大常委會近日聽取和審議了省財政廳關于《湖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管管理條例》、省國資委關于《湖北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實施情況的報告。
湖北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前述兩個條例實施以來,全省財政部門及國資監管部門積極推動貫徹實施,完善國資監管制度體系,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著國資使用不規范、監管力度不到位等問題。
存在國資轉融資平臺現象
近年來,部分地方政府為擴大融資規模,將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作為資本注冊融資平臺公司,用于商業開發、融資擔保等投資或擔保行為。
湖北省財政廳在報告中指出,鄂州市存在將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轉化給融資平臺公司的現象,部分地區正在準備效仿,這種做法不符合行政事業單位國資監管條例的立法精神,同時違反了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的相關規定。如果任其發展,將使得行政事業單位國資全部轉化為經營性資產,導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空心化”問題。此外,這部分資產轉化后,要相應承擔企業的融資風險,對行政事業單位正常履職和各項公益性事業發展存在潛在的重大風險。
報告指出,盡管行政事業單位隱瞞、截留、擠占、挪用國資收益等違規行為得到明顯改善,但部分地區和單位仍存在資產不入賬、超標配置資產、擅自處置資產、低價出租資產等問題,導致財政資金損失浪費和國資流失,甚至引發腐敗。
經營性國資未能全部統管
相比2015年施行的行政事業單位國資監管條例,《湖北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施行更早,貫徹落實力度相對更大。湖北省國資委在報告中指出,湖北省企業國資監管條例自2011年8月1日頒布實施以來,有效突破了有關政府多頭授權的規定,對推進地方國資監管體制的完善起到了重要作用。
條例頒布后,為實現省級經營性國有資產統一監管,有關部門進一步推進省直黨政機關與所辦企業經濟實體的脫鉤改制工作。湖北省交通廳等部門管理的近2000億元經營性資產已與主管部門脫鉤,其中交通經營性資產約1500億元。
2015年,湖北共30家地方國企被納入國有資產監管體系。《湖北省省屬國家出資企業委托監管暫行辦法》的出臺,則進一步理順了12戶省屬委托監管企業的管理體制。
報告同時指出,從近年來貫徹執行的效果來看,影響地方國資監管體制進一步完善的一些突出問題仍未得到根本解決。
目前,湖北省級層面文化經營性資產還沒有納入統一監管;部分縣(市、區)國資監管機構沒有落實監管對象,有的地方國資甚至一家出資企業都沒有明確。
此外,部分市州的脫鉤改制還沒有完成,縣市兩級還有大量國有企業分散在政府各級職能部門管理;部分地方國資監管機構沒有建立有效的工作體系,對國有資產家底不清楚,難以有效履行出資人監管職責。
依法加強國資監管及追責
針對報告中提出的有關問題,湖北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要在條例的宣傳落實上下功夫,同時依法加強國資監管的制度化、規范化水平。
在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資監管過程中,有關部門要以2016年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國資清查工作為契機,摸清行政事業單位國資“家底”,夯實國資管理基礎;嚴禁將行政事業國資劃給融資平臺公司,防止行政事業單位國資“空心化”問題出現。
在企業國有資產監管方面,湖北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各級政府要轉變職能,堅持政府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政企分開,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開;運用法治化、市場化等監管方式,切實減少出資人審核批準事項,不斷改進對監管企業主業鑒定和投資并購的方式,切實加強對國資運營質量及財務狀況監測等,確保國資保值增值。
為防止國資流失,湖北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還提出,各級審計機關應當切實加強對國有獨資企業、公司及資本控股公司的財務收支進行監督,對其管理者實行任其年度經濟責任審計等,以管資本為主推動國資監管機構職能轉變;同時,強化和落實主體責任,切實加強對資產管理的監督,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及責任追究力度,加強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