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實行“省直管縣”行政體制,并不意味著所有的縣都要保留原有建制。應根據城市經濟發展的趨勢靈活選擇改革模式。
●對于人口和經濟達到一定規模的縣,對周邊有較大輻射力的縣可以考慮升格為市;對于大中城市周邊規模較小、發展基礎較為薄弱的縣,可以考慮撤縣設區并入中心城市。
“十一五”時期的改革實踐表明,如果不把主要目標放在政府轉型上,行政體制改革很難有實質性進展。為此,“十二五”要以政府轉型為主線推進行政體制改革。
建立規范的中央與地方公共職責分工體制。在過去30年的改革進程中,中央與地方各級政府的公共職責分工并未真正理順。建立中央與地方規范的職責分工體制,已成為“十二五”建設公共服務型政府的首要任務。首先,建立中央與地方公共服務分工體制。應當進一步明確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職責范圍,使其法定化、可問責。要以立法的形式,將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權力范圍、權力運作方式、利益配置結構、責任和義務等明確下來,逐漸使中央和地方的關系進一步制度化。第二,探索建立各級政府事權與財力平衡的體制。要按照政府間財政能力均等化的要求,實現由層級財政向轄區財政的轉型;以完善政府間轉移支付為重點,建立轄區財政能力均等化機制;強化省、市兩級財政的轄區責任,保證縣級財力。第三,推動行政體制與財政體制的聯動改革。行政體制改革不突破,財政體制改革就沒有方向。例如,中央地方公共服務分工不清晰,中央地方財力如何配置的問題就沒有依據。近年來經常出現的“上級請客、下級買單”,看似是財政的問題,但實質上是行政體制的問題。
推進行政區域體制改革。“十二五”需要按照城市化和城鄉一體化的要求推進行政區劃體制改革。主要建議是:第一,推進財政上的“省直管縣”向行政上的“省直管縣”過渡。“十一五”時期,適應城鄉一體化的趨勢,絕大多數省份都實行了財政上的“省直管縣”,在強化縣級政府公共服務職能上邁出了一大步。“十二五”加快推進行政上的“省直管縣”,將為城市化和城鄉一體化創造更為有利的條件。第二,將部分發展條件比較好的中小城市擴大為大中城市。以長株潭為例,三市合并成為一個大城市不僅有利于三市經濟一體化,還可以帶動周邊,在湖南形成“3+5”的城市群發展的新格局。從短期看,增設大城市可以形成全國城市群競相發展的新局面。從中長期看,也為未來實現行政層級扁平化創造有利條件。第三,鼓勵部分有條件的縣改市或改區。“十二五”實行“省直管縣”行政體制,并不意味著所有的縣都要保留原有建制。應根據城市經濟發展的趨勢靈活選擇改革模式。對于人口和經濟達到一定規模的縣,對周邊有較大輻射力的縣可以考慮升格為市;對于大中城市周邊規模較小、發展基礎較為薄弱的縣,可以考慮撤縣設區并入中心城市。
以政府自身建設與改革為重點完善公共治理結構。政府公共職責的有效履行,需要建立一個完善的公共治理結構。從政府自身建設看,應堅定推進大部門制改革,實現行政范圍內決策、執行、監督分開,增強公共權力行使的有效性。要一方面,正確劃分政府與市場、社會的邊界,使政府的職能嚴格限定在市場和社會解決不了的領域,使政府能夠集中精力履行公共職責。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地與此同時,進一步培育微觀經濟主體和社會組織,發揮企業和社會組織各自的比較優勢,從而為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實現社會和諧創造基礎性的制度條件。
“十一五”規劃強調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是改革的關鍵和重點。這幾年行政體制改革有所進展,但總體上沒有大的突破,根源在于政府自身利益的束縛。由于現行的財稅體制、干部選拔機制等綜合性因素,使部門利益、地方利益開始形成并具普遍性。由此,不僅使行政體制改革推進困難重重,也使結構性改革難以有效推進。政府轉型的深刻意義在于,使政府逐步從利益的制約和束縛中走出來,重返公共利益代表者的定位。這是政府轉型最具實質性和挑戰性的重大課題,也是決定“十二五”改革攻堅成敗的關鍵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