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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
曹明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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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允許社團依法發起環境公益訴訟 |
 曹明德 |
建議國家有關部門允許在民政部門注冊登記的環保類社會團體,向康菲公司發起環境公益訴訟。如由國務院批準設立、由環保部主管的中華環保聯合會,已在今年年初對貴州省貴陽市烏當區定扒造紙廠水污染侵權糾紛環境公益訴訟案起訴中一審勝訴。環保部網站指出,這是我國社團組織進行環境公益訴訟的首例勝訴判決。
對于此次渤海灣溢油事故,我們首先應該關注的是責任主體問題。根據現有的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相關條例,可以確定被告是作業方康菲公司,至于是否涉及其他責任人,比如中海油或者石油保險公司等,應該由法院根據補充證據和訴訟進程,決定是否追加被告。
其次,在原告主體方面,由于本案例適用國內法,不涉及國際法,所以法理上NGO也是比較恰當的原告主體。國內一些環保NGO在這方面已經有許多成功案例。NGO尤其是在民政部門注冊的社會團體作為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有利于避免公民個人的“濫訴”可能性。
此外,行政責任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20萬的最高處罰金額,與康菲溢油所造成的損害是不相稱的。因此,從市場經濟和法治社會的大背景來看,這個案例主要的責任部分應該是民事責任,其中占最大比例的則是生態損害部分。
英國石油(BP公司)造成的美國墨西哥灣漏油事故爆發后,美國政府曾經考慮追究BP公司高管的刑事責任,盡管目前為止尚未落實,但其策略非常有效,對肇事者形成了很大的威懾力,最終促使BP公司迅速成立了200億美元的賠償基金。
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91條規定,對造成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383條也有“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規定:即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最高可處以七年有期徒刑。至于本案是否涉及向水體排放傾倒的問題,最高法院可出臺司法解釋,因此追究刑事責任不存在司法技術上的障礙。
在墨西哥灣漏油事故中,責任方BP公司為了節省700萬美元而抓緊鉆探工期,采取了一種施工最快的、成本最低的施工方案,最終造成非常嚴重的后果。事故發生后,奧巴馬政府在長達80天內無能為力。這些教訓都值得我們反思。
渤海灣溢油事故提醒我們,當前的《海洋環境保護法》亟待完善,以前“重開發、輕保護”的指導思想應該調整為“重保護,慎開發”。必須重視海洋環境事故的預防,以及事故發生后的應急機制。另外,我國化石原料的對外依存度過高,現在中國大約有一半的石油依靠進口,應該要發展低碳經濟、綠色經濟,提倡低碳消費,綠色消費,減少對化石原料的依賴。
這起事故還暴露了我國在處理環境事故中公共參與方面的軟肋。公眾參與首先應該做到信息公開,即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乃至事故責任人要及時披露信息,對此,法律必須要有更明確的規定,如果拒絕披露或者遲延披露,有關方面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從世界經驗來看,公眾參與、信息公開、環境公益訴訟,這是走向環境法治的必由之路,從更宏觀的視角上,也是中國走向法制社會的必由之路,這樣既可以解決政府資源不足的問題,不需要環保局24小時不吃飯、不睡覺去盯著全國億萬家企業,同時也能解決了“貓不抓老鼠”的權利尋租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