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時期應充分重視社會矛盾激化以及由此引發的一系列問題,把推進社會體制改革作為重中之重。 (1)“十二五”要謹防社會矛盾激化導致社會領域發生大問題。在社會領域有兩個基本判斷:第一個判斷是,隨著各級政府調控經濟能力的提高,盡管世界經濟還存在復雜風險,但“十二五”我國發生大的經濟問題的概率不大,完全有能力保持7%以上的增長。要謹防的是不恰當的社會政策激化為社會矛盾,導致社會領域發生大問題。第二個判斷是,中長期我國社會問題還是利益沖突和利益矛盾,政治色彩的沖突不會成為主流。 (2)重視培育和發展社會組織。全面調整穩定的思維,從表層穩定、剛性穩定走向制度穩定和彈性穩定。不僅要繼續加大對社會建設的投入,更要鼓勵社會組織發展,尤其是形成能真正代表不同利益主體的社會組織,構建社會的自穩定機制。社會組織建設應重點加強代表勞方利益的工會建設和代表企業利益的資方組織(例如企業家聯合會)建設,建立起勞資雙方平等協商機制,政府由“救火隊員”角色轉為制度建設者。 (3)努力擴大中等收入群體規模。建議明確提出“未來五年中等收入群體擴大一倍”的目標,實施“擴中工程”,把推進職業教育、培養大量技術熟練工人作為“擴中工程”的現實途徑。 (4)把就業作為社會建設和宏觀調控的首要任務。就業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穩定的基礎條件,建議把促進就業調整為社會建設和宏觀調控的首要目標,“十二五”明確提出實際失業率控制在5%的約束性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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