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自《互聯網金融手冊》,謝平 鄒傳偉 劉海二
著,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4年4月出版。
功能監管的核心是根據互聯網金融的業務和風險來實施監管。互聯網金融機構如果實現了類似于傳統金融的功能,就應該接受與傳統金融相同的監管;不同的互聯網金融機構如果從事了相同的業務,產生了相同的風險,就應該受到相同的監管。否則,就容易造成監管套利,既不利于市場公平競爭,也會產生風險盲區。
功能監管主要是針對風險的監管,基礎是風險識別、計量、防范、預警和處置。與傳統金融一樣,在互聯網金融中,風險指的仍是未來遭受損失的可能性,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聲譽風險和法律合規風險等概念和分析框架對互聯網金融都適用。互聯網金融業存在誤導消費、夸大宣傳、欺詐等問題。因此,在功能監管方面,互聯網金融與傳統金融沒有顯著差異,也可以分成審慎監管、行為監管、金融消費者保護三種主要類型,盡管具體措施與傳統金融有所不同。我們下面主要來看行為監管和金融消費者保護兩方面。
行為監管,包括對互聯網金融基礎設施、互聯網金融機構以及相關參與者行為的監管,主要目的是使互聯網金融交易更安全、公平和有效。從一定意義上說,行為監管是對互聯網金融的運營優化,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對互聯網金融機構的股東、管理者的監管。一方面,在準入審查時,排除不審慎、能力不足、不誠實或有不良記錄的股東和管理者。另一方面,在持續經營階段,嚴格控制股東、管理者與互聯網金融機構之間的關聯交易,防止他們通過資產占用等方式損害互聯網金融機構或者客戶的合法權益。
第二,對互聯網金融有關資金及證券的托管、交易和清算系統的監管。一方面,要提高互聯網金融交易效率,控制操作風險;另一方面,平臺型互聯網金融機構的資金與客戶資金之間要有效隔離,防止挪用客戶資金、卷款“跑路”等風險。
第三,第三,要求互聯網金融機構有健全的組織結構、內控制度和風險管理措施,并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IT基礎設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金融消費者保護,即保障金融消費者在互聯網金融交易中的權益。金融消費者保護與行為監管有緊密聯系,有學者認為金融消費者保護屬于行為監管。我們之所以將金融消費者保護單列出來,是因為它主要針對互聯網金融服務的“長尾”人群,而行為監管主要針對互聯網金融機構。
金融消費者保護的主要背景是消費者主權理論以及信息不對稱環境下互聯網金融機構對消費者權益的侵害。要認識到,互聯網金融機構與金融消費者兩方的利益并非完全一致,互聯網金融機構健康發展(這是審慎監管和行為監管的主要目標)不足以完全保障金融消費者的權益。
現實中,由于專業知識的限制,金融消費者對金融產品的成本、風險、收益的了解根本不能與互聯網金融機構相提并論,處于知識劣勢,也不可能支付這方面的學習成本。其后果是,互聯網金融機構掌握金融產品內涵信息和定價的主導權,會有意識地利用金融消費者的信息劣勢開展業務。經濟學上稱之為隱含欺詐傾向,但不一定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欺詐。此外,互聯網金融機構對金融消費者有“鎖定效應”《Lending
Club簡史》就指出:借款人如果在某個P2P平臺上留下了過高的債務占收入比記錄,也很難從其他平臺借款;對于放款人而言,熟悉了某個平臺之后也會產生依賴性;對于借款人和放款人而言,轉換平臺的成本都是非常高的。,欺詐行為一般比較隱蔽,不能被市場競爭所消除(也就是說,金融消費者發現欺詐行為后,也不會另選機構)。
針對金融消費者保護,可以進行自律監管。但如果金融消費者沒有很好的低成本維權渠道,或者互聯網金融機構過于強勢,而自律監管機構又缺乏有效措施,準欺詐行為一般很難得到制止和處罰,甚至無法被披露出來。在這種情況下,自律監管就面臨失效,政府監管機構就要作為金融消費者的代理人實施強制監管權力目前,“一行三會”均已成立金融消費者保護司局。,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要求互聯網金融機構加強信息披露,產品條款要簡單明了、信息透明,使金融消費者明白其中風險和收益的關系。
第二,要為金融消費者提供維權的渠道。一是賠償機制。買電器碰到假冒偽劣可以索賠,買金融產品遇到誤導消費、夸大宣傳、欺詐等問題也應該可以索賠。二是訴訟機制。美國原來規定只有股票投資者可以集體訴訟,在這輪國際金融危機后則允許金融消費者遇到金融產品有欺詐行為時,可以狀告銀行、保險公司和證券公司,代銷者也被規定負有連帶責任。這一訴訟機制可以用在互聯網金融的消費者保護中。
第三,利用金融消費者的投訴及時發現監管漏洞,要求互聯網金融機構改進(現實生活中,有些互聯網金融機構的“準欺詐產品”很難被監管者發現)。
第四,利用互聯網平臺擴大金融消費者維權投訴的信息擴散效果。一個金融消費者發現某個互聯網金融機構的某個產品有問題后,一旦在網上公布,就可使其他消費者“搭便車”,擴大保護范圍。這相當于利用了社交網絡和大數據的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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