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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中規定,對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承擔無理由退貨義務,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過十五日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一是對于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自收到消費者退貨要求之日起未辦理退貨手續;二是未經消費者確認,以自行規定該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為由拒絕退貨;三是以消費者已拆封、查驗影響商品完好為由拒絕退貨;四是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無正當理由未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詳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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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起網購7日內可無理由退換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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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總局發布《網絡交易管理辦法》,除部分特殊商品外,對于網商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耙巡鸱狻辈坏米鳛榫芙^退貨的理由,故意拒絕或拖延退貨的商家最高將受到50萬元的處罰!掇k法》從3月15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