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潛江永安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安藥業)發布公告稱,永安藥業于今年6月29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武漢稽查局的《立案稽查通知書》(武稽查立通字[2012]03號),原因是該公司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相關法規。
《經濟參考報》此前曾刊發《
永安藥業IPO項目未批先建環保存硬傷》,報道其多個IPO項目未批先建,環保手續不完備。永安藥業于2010年3月在深交所上市,上市保薦人為國信證券,記者調查發現,永安藥業上市保薦人國信證券因未盡職核查,涉嫌失職。
永安藥業在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中稱,此次募集資金主要用于:酒精法生產環氧乙烷(牛磺酸配套原料)項目(達產后將年產2萬噸環氧乙烷)、年產1萬噸球形顆粒;撬犴椖、牛磺酸下游系列產品生產建設項目。永安藥業在《招股書》中還稱,公司1萬噸;撬嵘a項目已取得湖北省環保廳鄂環函[2007]421號文的批復,符合國家有關環保政策的要求。
然而,2011年10月9日,湖北省環保廳發布的《關于潛江金華潤化肥有限公司和潛江永安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環境問題的監察通知》稱,新廠1萬噸牛磺酸生產項目在環評審批前已建成,至今無試運行和驗收手續;另外,永安藥業新廠4萬噸環氧乙烷生產項目已基本建成,變更規模的環評報告尚未得到環保部門批準,屬于未批先建。
事實上,湖北省環保廳的監察通知陷入“空轉”的尷尬境地,直到環保部的下令處罰。2011年12月28日,環保部發公告稱,永安藥業1.4萬噸酒精法環氧乙烷生產裝置未批先建,并已投入生產;污水處理站排水長期超標排放,現場檢查時弄虛作假;環保部對其掛牌督辦,責令永安藥業立即停止生產,限期補辦手續,未經環保部門同意不得擅自恢復生產。
募投項目存在著未批先建、污水超標排放這樣的“硬傷”,永安藥業卻仍能成功上市,其保薦人成了“幫兇”。國信證券在招股書中稱,本保薦機構查閱了發行人提供的股東大會決議、募投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各項目的《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準書》等文件,經本保薦機構查證確認,發行人的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項目管理、環境保護、土地管理及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針對永安藥業超募項目新廠4萬噸環氧乙烷生產項目變更環評未獲批的情況,2010年6月5日,國信證券出具《關于潛江永安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超募資金使用事項的核查意見》稱,永安藥業履行了相關決策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不存在違規使用募集資金的情形,國信證券同意永安藥業本次超募資金使用計劃。
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遠忠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在公司上市的過程中,保薦人不但要對公司進行合規輔導,負責對申請人的有關文件做出仔細的審核和披露,確保擬上市公司適合上市;還要對公眾投資者有擔保責任,要保證公司上市合規。從后一點來看,國信證券并未盡職。
張遠忠還稱,發行人在招股書中可能會隱瞞一些問題,保薦人如果沒有發現發行人隱瞞的問題則是未盡職,并且對公眾投資者構成侵權責任;如果保薦人是故意幫助發行人隱瞞問題的話,則與發行人共同構成虛假陳述。
《經濟參考報》記者先后多次致電永安藥業IPO保薦人國信證券的邵立忠和吳安東,皆未得到他們對此事的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