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股書》涉嫌虛假陳述
業內人士表示,永安藥業上市募投項目違反相關法律,即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開工前)報批的規定。永安藥業在沒有驗收檢查的情況下,違法進行生產,并且涉嫌在招股說明書中虛假陳述。
永安藥業在《招股書》中稱,酒精法生產環氧乙烷項目采用的是美國SD公司所有的“使用乙醇制造環氧乙烷的工業技術”,本項目的主要污染物和污染源為污水、廢氣、廢渣液和噪聲,其中污水通過污水處理站處理;廢氣經除塵通過高空排放;廢液渣中EO反應器排放的廢催化劑部分含貴重金屬,送廠家回收,煤渣、灰渣外售作建材原料;噪聲源則通過選用低噪聲設備,并加裝消聲器、隔音罩處理。通過采取以上措施,本項目將不會造成對周圍環境的污染。而環保部發布的公告稱,永安藥業酒精法環氧乙烷生產裝置污水處理站排水長期超標排放,與永安藥業招股書中所述的“不會造成對周圍環境的污染”嚴重不符。
相比環氧乙烷超募項目的未批先建,IPO項目中的年產1萬噸球形顆粒牛磺酸項目則一直沒有通過環評。據湖北省環保廳文件,永安藥業新廠1萬噸牛磺酸生產項目在環評審批前已建成,至今無試運行和驗收手續;使用冷卻水稀釋生產廢水,以便達到排放標準。然而永安藥業在《招股書》中稱,本項目環評報告已取得湖北省環保廳鄂環函[2007]421號文的批復,符合國家有關環保政策的要求。
湖北省環保廳發布的鄂環辦[2011]256號辦公室文件稱,“責令該公司限期整改,完善污水處理設施,停止稀釋生產廢水,整改工作應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我廳將依法對其環境違法行為予以處罰。”永安藥業并未就湖北省環保廳此次發文進行相關的信息披露,只是在2012年1月5日《關于環保檢查事項的澄清公告》中稱,2011年10月,政府環保部門先后對潛江經濟開發區環保有關情況進行了檢查,本公司也在檢查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