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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30 記者:張曉松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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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5月29日電
為切實搞好四川汶川地震抗震救災資金和物資的審計,審計署29日制定并向審計系統發出關于嚴格救災款物審計紀律的八項規定,要求全體審計人員必須嚴格遵照執行;對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將依照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并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這八項規定是: 一、
必須嚴格執行《審計署關于加強審計紀律的規定》和各項廉政紀律,不得以任何方式與被審計單位發生任何形式的經濟利益聯系; 二、
必須落實參加審計單位一把手責任制,不得推卸責任、玩忽職守; 三、 必須服從統一安排和調遣,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拒絕執行任務; 四、
必須處理好審計與救災工作的關系,不得因抗震救災而延緩、放松審計或影響抗震救災工作的正常進行; 五、
必須依法認真處理群眾舉報,不得敷衍塞責、推諉扯皮; 六、
必須確保審計質量和效率,對重大問題要一查到底,查深查透,不得因遇到困難和阻力而回避、退縮和放棄; 七、
必須及時、如實報告審計情況,不得拖延、隱匿和瞞報; 八、
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定期、統一公告審計結果制度,不得擅自傳播不準確的審計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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