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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22 作者:姜松 來源:上海證券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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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賠償額度有望提高。根據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委員長會議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于4月20日向社會全文公布了《食品安全法(草案)》,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和建議。草案第90條規定:“食品經營者以假充真或者銷售不安全食品,除賠償消費者的損失以外,消費者還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十倍賠償金屬于懲罰性損害賠償。所謂懲罰性損害賠償(punitive
damages),
是指由法律作出的賠償數額超出實際損害數額的賠償,是對于真實賠償的一種附加性補償。其目的是補償原告所遭受的、法院所認定的、由被告的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此前,我國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有懲罰性損害賠償的規定,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我國對懲罰性損害賠償至今仍存在著相當爭議。比如,有學者擔心懲罰性規定可能使商家承擔的懲罰性賠償責任過大,給商家帶來更大的風險和成本,也正因為這一點,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已經正式實施的幾年中,像汽車、住房等大宗商品仍被不少法院排除在消費品之外,導致消費者在購買汽車、住房等大宗商品時,即使權益受到侵害,也不能得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規定的一倍賠償。 這充分反映出中外法律制定者出發點的不同。在西方國家,立法者是站在消費者立場上制定法律的,他們認為,由于信息不對稱、由于勢單力薄,消費者無力與侵權的大企業相抗衡,就必須通過極其嚴厲甚至苛刻的懲戒性法律條款來全力保護消費者。因此,在國外,懲罰性損害賠償的數額有時會達到數億美元,西方通過讓商家承擔足以令其心痛的賠償責任,構建起了一個尊重消費者權益的制度體系和傳統。 從這個角度來看,《食品安全法(草案)》作出的十倍賠償規定,乃是我國對成熟法制社會法律觀念的一種借鑒和吸納。 食品安全是目前對公共健康面臨的最主要威脅之一。長期以來,食品安全問題一直困擾著我國的消費者和執法者。執法者苦于法律懲戒條款的疲弱,無法作出足夠觸動商家利益的處罰力度。比如,我國現行的《食品衛生法》規定,處罰金額要根據有無“非法所得”來確定,這條規定等于加大了執法難度,間接保護了加害人。因為,只要食品生產經營者不提供非法所得,衛生部門在執法過程中就很難對非法所得進行認定。消費者同樣處境尷尬,他們無法辨別形形色色的食品陷阱,不斷遭受其害,而維權的成本太高,得到的賠償過低。在這種維權環境下,那些勇于依法維權的人往往付出更大的成本,這一成本遠遠低于他最終所能得到的損害賠償。執法者的困惑與消費者維權成本的高昂,是大量食品造假案層出不窮的重要根源。 十倍賠償的重要意義并不僅僅局限于食品衛生領域,它實際上意味著整個損害性賠償機制的提升,當這一原則確立之后,它必然在今后被其他相關法律所采納,如此,我國懲罰性損害賠償的體系就能逐步建立起來。這不僅是消費者之福,也將是對整個中國包括食品在內的產品質量的促進。懲罰性損害賠償對造假者而言,意味著必須承擔更大的成本和風險才能換取收益,這能有效減少食品造假行為的發生。因此,以十倍賠償為代表的懲罰性損害賠償機制的確立,有利于促進全球消費者對我國食品信任度的提高。 當然,十倍賠償也有自身的局限性。因為食品的價格往往并不高,但損害卻非常嚴重,即使十倍賠償,也可能仍然無法抵消消費者為維權所支出的成本。這個問題需要將來進一步完善。因此,不妨把十倍賠償看作一個起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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