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當多醫療糾紛案件的病歷涉嫌篡改;在醫療事故處理過程中,照顧醫院和專家的面子成為一種行業的潛規則……”廣東省衛生廳副廳長廖新波在解讀即將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時,爆出這樣的猛料。(《新快報》4月2日)真有那么多病歷涉嫌“篡改”嗎?筆者以為有澄清的必要。
病歷是醫療過程的客觀記錄,篡改的情況肯定存在,但有多少是惡意“篡改”,也非常值得探討。作為一個醫生,想談點我的看法。
首先,在規定與現實之間存在某種程度的脫節。按照規定,入院病歷應該在病人入院24小時之內完成,但是實際操作中延遲的現象并不罕見。一份病歷的書寫,當然不是問題,不過如果某個值班醫生一晚上接收3個住院病人,其中一個病人需要急診手術的時候,問題就來了——他會將入院病歷最重要的主訴和現病史寫完后開具醫囑,然后忙著書寫手術同意書,接著上手術。第二天,有例行的查房,開醫囑,還要上已經排好的擇期手術,于是乎,病例的完整書寫常常到了第三天,超出了24小時的規定。同樣的還有搶救記錄,醫生半夜起來搶救病人,搶救成功之后可能倒頭便睡了,記錄可能第二天才補錄。如果不幸有患者在此期間出現了危險甚至死亡,醫生只能趕忙補記病歷,很容易被指責為“篡改”病歷。
其次,事關上級醫生對下級醫生的病歷修改。在教學醫院,很多原始病歷是由實習生、研究生書寫的,在上級醫生簽字后生效。上級醫生發現記錄不夠準確時常會做出刪改,錯漏之處較多需要重寫。重寫病歷,可以說是每一個醫學實習生都逃不過的經歷。由于種種原因,上級醫生很少在書寫完畢后即時批閱,這就導致病歷完成時間的延遲,也就為“篡改”糾紛埋下了隱患。
第三,法院的判罰依據讓醫院對修飾病歷心存沖動。本來,在醫療糾紛中,醫療行為只有與患者的傷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時,醫院才應該負相應的責任。但現實中,法院常常以醫療過程存在某些瑕疵(譬如病歷記錄不完整)為由,判醫院承擔一定的責任。于是一些醫院在糾紛發生之后便對病歷格外“關照”,追求無懈可擊,不料弄巧成拙。
醫療是一個充滿風險的過程,醫生是一個依賴于經驗積累的職業。應該說,沒有哪個醫生希望出現不好的結果,但差錯失誤在所難免,名醫也是在誤診誤治中不斷成長的!近年來不斷增多的醫療糾紛,已經讓醫院和醫生如履薄冰,也讓患者深受其害——醫生戰戰兢兢不敢突破,患者喪失救治機會……
回頭看看新聞的全文,廖新波廳長的本意是想強調《侵權責任法》的施行將極大地加大醫療執業風險,醫院需加強管理。然而,新聞被冠以《廖新波博客爆猛料:醫療糾紛病歷多見涉嫌篡改》的醒目大標題,媒體的不恰當解讀和對特定語句的突出,很可能讓一名網友的擔心成為現實——“在如今這樣一個醫療糾紛日益頻發、醫務人員人人自危的情況下,說出這樣的言論將會產生怎樣不利的后果,其后果必然是引起更多的醫療糾紛!引發社會對衛生行業更大的無名憤恨!”不知道,這算不算是一種“篡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