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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26 江西 楊濤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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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起見義勇為事件在廣東潮州引發了人們的爭議。起因在于廣東潮州一“打工妹”陳玉蓉為制止一起偷盜事件,被車撞傷。她因此被評為2007年“潮州市十大杰出青年”,社會各方的捐助約27萬元,她的老板為她墊付了28000多元的手術費。總體上,她接受的捐助數額大于治療費用,還剩余了幾萬元。但傷愈后,她還是把自己的老板告上了法院,索賠21萬元,認為見義勇為是為維護老板利益,老板應為她的負傷承擔責任。一項網絡調查顯示,超過九成的人認為“陳玉蓉一家很沒理。老板不該負責任。 社會和政府給予英雄的補償,那是一種道義層面上的,是為了鼓勵更多的人站出來,是為了不讓英雄“流血又流淚”。不過,道義歸道義,法律歸法律,道義上的補償與精神鼓勵,絲毫不能否定見義勇為者的法律權利,這些權利是法律賦予的,不能因為道義上的補償而抹殺。 大抵來說,見義勇為的英雄享有的權利,有這么一些:首先,如果見義勇為是為了單位的利益,是一種職務行為的話,那么英雄當然有權要求單位進行補償,因為見義勇為的受益者最終是單位,單位有責任為其雇員的行為“買單”;即使,英雄的見義勇為的行為并不是單位直接指派的職務行為,但如果他的行為使單位受益,那么,也可以以“無因管理”為由,要求單位進行適當補償。其次,英雄有權要求見義勇為行為的受益者補償。如今,一些受益者的冷漠使得我們的英雄心寒,比如盜竊的受害者,在他人制止犯罪受傷后,不但不為英雄支付相應的醫藥費,甚至還拒絕作證,所以,這種索賠的訴訟就顯得特別有意義;再次,英雄有權向違法犯罪人起訴,因為英雄的傷害是由他們直接造成的。此外,目前見義勇為者得到政府的補償往往是政府單方面的行為,是一種救濟而非見義勇為者的權利;如今,我們國家正在籌建“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 因此,對于陳玉蓉起訴快餐店老板的行為不但不應當進行譴責,還應當給予鼓勵,至于快餐店老板是否該承擔,承擔多少,那應當由法律說了算。 所以,希望我們的社會,對見義勇為者多一些寬容,多一些權利意識。畢竟,正氣的弘揚,不僅僅依靠道義的褒揚,更需要法律的呵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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