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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25 作者:吳芳蘭 來源:上海證券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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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振興規劃備受期待,而專門針對區域經濟合作的立法有望成行。記者近日獲悉,“區域合作經濟促進法”已正式列入全國人大財經委今年的立法規劃,區域經濟合作機制有望從地方“政府協議”走向“國家立法”。 據透露,“區域合作經濟促進法”涉及三方面11項內容,區域經濟的基本原則、基本制度,主要合作領域,以及合作中爭端解決方面等都將列入立法內容。 該促進法是由廣西社會科學院區域發展研究所副所長莫小莎在全國兩會期間提出的。 莫小莎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隨著長三角、環渤海、珠三角等區域合作經濟的興起和發展,國家“十一五”規劃正式確立區域經濟發展政策,區域經濟一體化已成為深化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帶動國民經濟發展的引擎。但在各區域的經濟合作與發展進程中,區域內部各成員省份之間執法依據不一、規章沖突、統一規劃難實施、地方保護主義、執法合作成本高、紛爭難解決等問題日常出現。 她認為,僅靠地方權限不能解決這些問題,區域經濟合作能否經久不衰并實現多贏,關鍵是要跳出“區域協調”層面而上升到“國家協調”層面,淡化“政策調整”而強化“法律調整”,從目前的地方“政府協議”型合作機制走上“國家立法”統一引導調控的法治型合作機制。 據透露,“區域合作經濟法”將建議設立區域經濟合作協調機構,職責是制定國家統一政策,引導和協調區域內部成員之間以及各區域之間的合作發展;對區域經濟發展進行總體規劃,協調解決區域經濟發展中出現的矛盾和障礙,促進“行政區經濟”轉變為“合作區經濟”。 而在區域合作的立法內容上,涉及財政、稅收、金融合作,環境保護與自然資源合作,勞務、科技、產業等諸多內容,其中重點規定,區域經濟發展過程中的公共投資、轉移支付、經濟激勵等,能夠法律化的政策手段法律化;建立生態和環保中的相鄰地方的利益協調和利益補償機制;還涉及區域內勞務輸入輸出、防范落后和淘汰的工藝向欠發達地方流動、防范有關行業在不同地方的區別待遇等,并建議考慮在中央政府中的區域合作與發展專門機構之下設立仲裁機構。 “區域經濟合作的立法非常重要,也是學術界一直在討論的問題,如果能夠推進立法,那么將為區域經濟合作掃清制度障礙。”《成渝經濟區發展思路研究》課題組副組長、四川省社科院區域經濟研究所所長劉世慶說。 “目前國家專門立法的時機已較為成熟!蹦∩J為,各區域經濟合作的實踐經驗已有一定積累,此外,有關法學理論研究成果已有一定積累,國家已有對類似法律如《西部開發促進法》的起草經驗,有關立法技術的困難可以化解,更重要的是中央重視區域經濟合作與發展,立法的政治形勢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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