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2月16日)上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第三法庭。39歲的飛行員郭文杰坐在原告席上,看上去憂心忡忡。在整個庭審過程中,除了偶爾回答法官的發問外,郭文杰幾乎一言未發,任由坐在他旁邊的兩名代理律師與他的“東家”——同時也是被告的中國民用航空飛行校驗中心對簿公堂。
此前,因自己申請辭職遭單位拒絕,郭文杰將自己所在的工作單位中國民用航空飛行校驗中心(以下稱民航校驗中心)告上仲裁機構。今年8月,中央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裁決,裁決民航校驗中心為郭文杰辦理辭職手續,同時裁決郭文杰支付單位培訓費人民幣25218元和美元34795.8元。
郭文杰不服該裁決,于今年9月2日向朝陽區法院提起訴訟。
飛行員起訴單位:12年未簽合同、飛行員休息和療養權利不保
在12月16日的庭審中,郭文杰訴稱,1996年9月,他從通用航空公司太原飛行大隊調入中國民航飛行校驗中心工作,12年間對工作傾注了極大的熱情,飛行近3700小時,并多次獲得原中國民航總局、原中國民航總局交通管委會頒發的優秀共產黨員、先進工作者等稱號。
在做飛行員的12年里,民航校驗中心從未與他簽訂過勞動合同,而該中心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理由則是“出于飛行安全的考慮”。除違法不簽訂勞動合同外,單位還存在著侵犯其療養、休假權利的行為。
據郭文杰介紹,根據相關規定,空勤人員應每年進行一次為期25到30天的健康療養。然而,12年間他只療養過一次,且時間僅為15天。依據原民航總局飛行標準司的相關規定,在任何連續的7個日歷日內,被安排一次或一次以上執勤期的機組成員,應安排一個至少連續48小時的休息期。但他所在單位民航校驗中心則自行規定飛行員每天均可安排飛行任務。
對此,郭文杰解釋說,由于空勤人員的工作環境是高空,對身體健康有一定的影響,同時飛行員崗位又對身體有嚴格的要求,因此才規定了相關療養、休假制度。而民航校驗中心的行為則嚴重侵犯了飛行員健康療養和休假的權利,未能為飛行員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
為此,今年3月26日,郭文杰提出辭職,民航校驗中心未同意其辭職申請。
郭文杰稱,其后其勞動人事檔案等相關手續被民航校驗中心扣留。因辭職后單位不予辦理相關手續的移交,使他無法另謀工作并取得生活來源。
庭審中,郭文杰請求法院判令解除他與民航校驗中心的勞動關系,為其辦理辭職手續、勞動人事檔案、空勤體檢檔案、飛行技術履歷檔案、社會保險手冊、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公務護照等相關手續的移交;民航校驗中心支付他因未按規定安排療養休假所應給付的加班費及賠償金414109.2元,因自費療養所應承擔的療養費用23萬元,經濟補償金216056.88元;無需支付仲裁裁決所確定的培訓費用25218元和34795.8美元;民航校驗中心賠償他自2008年4月25日至為他辦理解除勞動關系手續及將全部檔案移交完成之日止的工資損失,按人民幣每月18004.74元計算。民航校驗中心承擔訴訟費用。
單位起訴飛行員:拒絕辭職申請
在郭文杰向法院提起訴訟6天后,即今年9月8日,民航校驗中心也因不服仲裁裁決,將郭文杰告上朝陽法院。該中心表示,不同意辦理郭文杰的辭職手續,且認可仲裁裁決確定的補償數額。
在今天的庭審中,該中心稱,飛行員的缺乏是中國目前的國情,在這種情況下,該中心一方面盡可能科學安排好現有飛行人員的工作和生活,另一方面也在積極擴大機隊規模以滿足發展需要。但是,出于完成飛行校驗任務、保障飛行安全的考慮,人員流動要有序進行,因此表示暫不同意郭文杰的辭職申請。
對未簽訂勞動合同一事,民航校驗中心表示,今年1月,該中心曾要求與郭文杰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郭文杰未簽。單位對于郭文杰在工作上的安排是妥當的,同時還積極為其解決了生活上的困難,“包括將郭文杰的愛人調到北京工作”。
民航校驗中心的代理律師當庭表示,本案是人事聘用法律關系,而不是勞動糾紛。“我單位沒有任何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和違反約定的情況發生,郭文杰提出的療養休假和加班問題根本不存在。對方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其申請療養休假我們沒有批復,也沒有證據證明我們沒有支付加班費。”
民航校驗中心還認為,該單位是國有事業單位,履行的職能是為全國民航系統包括航線機場安全進行校驗,不是企業單位,所以和一般企業性質不一樣。由于單位的特殊性和唯一性,故導致人員不能隨意進出,都要經過嚴格審批才行。
“我們培養一個成熟飛行員大概要5年時間,現在我單位嚴重缺人,如果成熟飛行員隨意流動,會影響整個民航系統的安全性。故我單位不同意其辭職是合理合法的,也是維護國家利益的一種體現。”
對于飛行員辭職引發的賠償費用問題,民航校驗中心認為,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相關文件,明確要求涉及民用航空系統飛行人員解除合同的,因關系民航飛行安全和國有資產保護,要嚴格按照國家民用航空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等五部委《關于規范飛行人員流動管理保證民航飛行隊伍穩定的意見》辦理。“五部委《意見》明確了走一個飛行人員的賠償標準是70萬~210萬元,70萬是初始培訓費,每年遞增20%,按10年計算,要賠償210萬元。這與勞動合同規定的培訓費是不一樣的。”
飛行員流動期待規范性文件
庭審結束后,郭文杰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他在民航校中心工作期間,單位曾有2名飛行員離職,并調到其他航空公司,并未遭到這么大的“阻力”。
民航校驗中心代理律師則表示,郭文杰在原單位參加的培訓費,郭文杰說國家已經支付了,原單位是國有事業單位,民航校驗中心也是國有事業單位。“國有事業單位之間人員調動我們是不用花費用的,初始培訓費就轉移到我們單位來管理,這部分財產是國有資產。其現在提出辭職給國家造成了損失,這個損失我們是替國家在主張,國家不能白白培養一個人。不能說不干就不干了。”
“根據我們提供的證據,我單位在2004年從東方航空公司接收一個飛行員孫勇(音),我單位就向東方航空公司支付了培訓費100萬元。所以,飛行員的流動會給我們單位和國家造成實在的損失,故我們主張的費用是合理合法的。”民航校驗中心的代理律師稱。
飛行員流動問題是我國經濟發展、航空運輸業放開之后的產物,由于飛行員流動引發的訴訟近年來也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據中國民航局測算,“十一五”期間我國航空運輸年均增長保持在14%左右,為國民經濟增長的1.5倍左右,機隊年增長達到100~150架,到2010年將達到1400~
1500架,2020年將達到3000架。
與此同時,民航業改革使得一些民營航空公司“白手起家”,國內航空業對飛行人才的需求急劇膨脹。
資料統計顯示,“十一五”期間民航業需增加飛行員9100人、機務人員25000人、空管人員3200人。但受教學資源、體制等多方面限制,飛行員培養數量難有大的突破,飛行員供給嚴重不足。尤其是培訓周期長、經驗豐富的飛行員匱乏,更成為制約中國民航運輸業未來發展的重要因素。
由此,引發一些民營航空公司到處挖人,并引發了飛行員與用人單位對簿公堂,飛行員流動陷入無序狀態。
有關業內人士表示,由于飛行員流動涉及民航飛行安全和國有資產保護,飛行員辭職時,往往航空公司不肯解除勞動合同。這一方面會導致飛行員訴請解除勞動合同,而航空公司則要求法院維持勞動關系;但另一方面,航空公司又要求飛行員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和承擔培訓費。這本身就是一對矛盾的訴訟。就目前的規范性文件來看,還不足以規范飛行員的正常流動,期待相關部門能夠針對飛行員的特殊性,制定明確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規范性文件。
本報北京12月16日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