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成主要載體
萬云華(化名)幾天來晝夜難寢,他將8.5萬元匯入一個農行賬戶,在一個叫“e-gold”在網站上注冊了投資賬號后,卻發現賬戶持有人消失,網站關閉。
此前,e-gold網站向網民公布了它的投資計劃:按人民幣8.5∶1兌換成該網站上的虛擬貨幣進行投資,可獲得投資款1.2%至3%的返利,9個月就可得到全部投資款3至4倍的收益。
其投資方式是,將投資款通過網絡銀行轉到該網站或直接匯給其他會員由會員中轉。但是,當一些投資人將款項轉到指定賬戶后,這個運營不到5個月的網站便無法登錄了。
除e-gold網站外,云南省警方去年還偵辦了郭紅非法集資案。犯罪嫌疑人以“如意網”、“美國邦勒石油公司”、“宏利香港投資管理公司”、“英國英倫科技集團”等名義,在網上非法網絡炒匯,并套用非法網絡炒匯活動中累計分紅的獲利方式,在互聯網上通過傳銷手段發展會員集資。
“近期,非法投資基金和公司網站大量出現,他們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借助網上銀行的資金結算方式或發行‘網絡虛擬貨幣’的形式,招募公眾投資,以隱秘的方式從事犯罪活動,給眾多投資者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云南省公安廳經濟偵查總隊指導處處長劉晉昆說。
云南警方發現,這些犯罪活動的基本流程是:在互聯網上設立公司網站,宣稱公司從事高收益投資項目,投資者只需投入一定資金即可獲得高額回報;社會公眾將資金匯入公司指定賬戶,成為投資者;投資者個人賬戶收到回報;返回本金或出售完股權后投資周期結束。但公司在資金積累到一定數量后,要么以項目投資失敗等借口要求投資者選擇其他項目,要么以“不可抗力”為由宣布倒閉,要么攜款潛逃。
從事此類活動的公司,往往聲稱自己有“豪華背景”——是國際知名跨國公司或其分支機構,經營項目為能源開發、黃金期貨、外匯交易等高收益、高風險項目,投資小,回報高,且公司擁有專業投資團隊可有效降低風險。
但這些公司其實就是一個網站,而且服務器一般都不設在云南省境內,資金往來依靠電子轉賬和網上支付。投資者的收益,也不直接轉到其銀行賬戶中,只顯示在其網站上,投資者只有登錄公司網站才能進行查詢。如果投資者要提取現金,需要提交申請,公司在24小時或48小時內,通過網上銀行或第三方網上支付系統支付。
由于全程網絡化操作,致使犯罪形式十分隱蔽,并且作案周期長,涉及人員眾多,涉案金額一般都很大。云南省警方去年查處的案件中,個案平均超過400萬元,非法集資案件的個案平均值近800萬元。
劉晉昆介紹,吸納大量資金后,犯罪分子一般不進行任何實業投資和生產經營,而是通過用今天集到的錢還昨天的債,并提取現金揮霍、轉移。他們往往都有周密的安排和計劃,做好了各種潛逃準備,一旦資金鏈斷裂立即逃得無影無蹤。投資者血本無歸,損失慘重。
由于犯罪嫌疑人是有預謀地潛逃,又有強大的資金支撐,有的還持有外籍護照,追捕難度很大。犯罪分子多是在潛逃前通過提現的方式轉移資金,導致贓款去向中斷,即便是將其抓捕歸案,也難以挽回受害群眾的經濟損失。
什么誘餌最利于非法集資
據悉,2007年至今,云南省公安機關共立案偵辦涉眾型犯罪案件62起,涉案金額1.2億元,目前已破獲42起,打掉團伙209個,教育勸返(散)人員5000余人,抓獲犯罪嫌疑人90余人,刑事拘留60余人,逮捕30余人,判刑20余人。
從云南省警方目前掌握的情況來看,該省的涉眾型經濟犯罪形式主要有11種:
一是以返租、代管、代養等形式銷售商品、收取保證金等,非法向社會公眾集資。
二是以國家對生態環境保護、發展綠色產業、民間資金造林等方面采取的鼓勵政策為幌子,許諾高額回報,進行非法集資。
三是以預售、合作經營、投資入股或加盟等為名,承諾回報,收取定金、股金、加盟費等,非法向社會公眾集資。
四是組織“抬會”、“全會”、“合會”、“標會”等活動,非法向社會公眾集資。
五是不依托于商品買賣,而是通過發展會員、收取高額入門費等手段維系運作,進行“拉人頭”傳銷。
六是利用公司的合法外衣和品牌產品,通過開展所謂的直銷業務或者宣傳所謂的先進營銷理念,以專賣、代理、加盟連鎖等方式進行傳銷。
七是以電子商務、網上購物、銷售互聯網學習網址等為幌子,在互聯網上發布廣告吸納會員,實施變相傳銷活動。
八是通過各種渠道大肆宣傳“消費儲值”的經營模式,通過收取商家和消費者加盟費的方式,實施變相傳銷活動。
九是以“證券投資咨詢公司”、“產權經紀公司”等為名,未經批準便向社會公眾非法買賣、代理未上市公司股票。
十是以給境內企業提供境外上市服務為名,一些所謂的外國資本公司或投資公司駐中國辦事處未經批準便向社會代理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
十一是一些公司聲稱與境外公司有合作關系,或是境外公司中國代表處,收取客戶保證金和手續費后,提供互聯網平臺進行非法外匯買賣。
警方發現,通過簽訂加盟經營、投資入股、商品經銷等經濟合同,或者是通過“托管造林”、養殖、種植等方式進行詐騙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案件最為突出,占非法集資案件的90%。
公司化經營
上述案件的受騙群眾少則百人,多則上千人。僅四川金螞蟻公司在昆明就有2000余人參與投資,云南東之信公司案有1100余人參與投資。受害群體主要是中老年人、下崗職工、文化層次較低的婦女和其他社會無業人員,還有少數企業職工、軍人和學歷較高的工作人員。其中,中老年人受騙情況最為嚴重,在昆明市去年發現的32起案件中有近30起的受騙群眾全是中老年人,涉及1.3萬余人。
警方還發現,隨著對涉眾型經濟犯罪打擊和范防力度的不斷加強,犯罪分子的行為方式逐漸向職業化發展——
他們通過租用辦公地點,注冊成立公司,辦理完備的工商執照、稅務登記等,以合法經營者的身份從事非法活動,有的甚至還有產品。
他們從小額資金的聚攏開始,進行滾雪球式的發展,為招攬更多的投資人,在案發前期一般都會兌付回報,難以與正常的投資活動相區分。
他們虛假許諾,以高額回報為誘餌,面向社會高息攬資。有的公司通過邀請老年人開辦聯誼會,宣稱公司開發了一系列所謂的高科技產品,公司與參與者簽訂的不是投資合同而是加盟高科技產品的宣傳合同,收取的是加盟款并非投資款,每年給加盟者加盟款總額的百分之十幾甚至幾十作為產品宣傳報酬并非投資回報,以此來鼓動老年人投資。在傳銷活動中,他們也不再提“傳銷”兩字,而是借“連鎖銷售”、“加盟經營”、“特許銷售”、“直銷”之名,欺騙性更強。
他們將犯罪職業化,相互間分工明確,首犯大多在幕后操縱“馬仔”,各個環節采取單線聯系的方式,一旦某個環節事發,即四處逃竄,隱藏很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