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剛剛啟航的公司債,有關人士表示,監管部門將以高起點、高標準推動公司債的試點工作,保證公司債品種和市場發展的規范性。在公司債發展初期,將選擇一批代表性公司進行市場化試點,逐步積累經驗,完善配套措施。 中國社科院金融所副所長王國剛此前對本報表示,公司債相比以往發行的債券有以下幾個方面的不同,可有效適應國民經濟發展的需求: 首先,公司債盡管在試點初期限于上市公司發行,但公司法明確取消了公司債發行主體的限制,允許符合條件的各類公司平等地利用債券市場籌資;\統地講,公司債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發行的債券,與以往只有國有獨資、國有控股企業方可發行債券的限制相比,發債主體的范圍遠遠擴大。 其次,公司債發債資金用途更加擴大和豐富。以往企業發債募集資金的用途主要限制在固定資產投資和技術革新改造方面,并與政府部門的審批項目直接相關。而公司債是公司根據經營運作具體需要所發行的債券,募集資金可用于固定資產投資、技術更新改造、改善公司資金來源結構、調整公司資產結構、降低公司財務成本、支持公司并購和資產重組等方向。從目前保薦人和上市公司反饋的情況看,公司債為滿足公司上述需求提供了可能,公司債與市場需求的對接更加緊密。 第三,公司債的信用來源更符合市場化的要求。在市場經濟環境中,公司債的信用來源是發債公司的資產質量、經營狀況、盈利水平和持續盈利能力等,與以往債券發行強調全額擔保的“類政府信用”不同。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債的產品線可能更加豐富,也更利于滿足不同偏好投資者的需求。 第四,因對發債額度的要求更加靈活,公司債使得更多中小公司得到了債券融資的機會。《試點辦法》僅對公司債發行的財務要求規定了兩個硬指標,即“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于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和“本次發行后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百分之四十”,據此,適用于中小公司的“千萬級”的發行成為可能。而此前企業發債一般額度都不低于10億元,顯得公司債也存在“小而美”的一面。 第五,監管程序更加市場化。在市場經濟環境下,監管機構往往嚴格要求公司債的信用評級和發債主體的信息披露,并重視發債后的后續市場監管。而在以往發債過程中,由于銀行全額擔保,所以債券發行后審批部門則不再對發債主體的信息披露和市場行為進行監管。同時,正因市場化機制的引入,使得評級制度、持有人大會制度、受托管理制度等市場化的主體和市場化的運作方式將得到更大發展。 業內專家認為,公司債的發展,將使我國的金融市場更富彈性,使金融體系和經濟發展的體系更加配套,滿足經濟持續高速發展的需要。金融市場體系中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的不平衡,股權融資和債權融資的不平衡等問題,均有望通過公司債的發展得到不同程度的解決。同時,社會儲蓄巨大,流動性充裕,市場對固定收益類產品需求提高等現實,也將令公司債的發展面臨光明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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