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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律師董正偉向發改委提交建議,請求發改委責令鐵路運輸企業停止收取火車票退票手續費。
近日,發改委的回函表示:責令鐵路運輸企業停止收取退票費存在一些法律障礙。但是從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角度出發,他們已向有關部門提出了完善退票費政策的建議。
發改委所稱“法律障礙”確實存在,而且來自于兩個方面。 其一,從《合同法》角度看,旅客購買火車票,即與鐵路運輸企業建立了運輸合同,旅客退票屬于單方要求解除運輸合同,鐵路運輸企業有權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其二,從《鐵路法》的角度看,其中規定“國家鐵路的旅客、貨物運輸雜費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規定”。而鐵道部在《鐵路運價規則》中,恰恰將退票費列為應該由鐵路主管部門,而不是發改委來決定的“雜費”。 由此看來,旅客與鐵路部門關于退票手續費的艱苦博弈,依然山重水復。 但是合法未必合理。眾所周知,“運力緊張是我國鐵路長期突出矛盾”(鐵道部部長語)。在這種情況下,只要乘客不是快開車了才去退票,被退回的票一般來說都能重新賣出(在春運期間還有可能漲價賣出)。這樣一來,雖然乘客有違約行為,卻不會給對方造成任何損失。 而且,若非要拿《合同法》說事,那么它的約束力也應該是不偏不倚的——當火車晚點時,乘客有權要求賠償;當春運時,乘客若買了票卻擠不上車也有權要求賠償;當乘客遭遇“漏乘”事件時,更有權要求賠償。 再來說說《鐵路法》,它是怎么產生的?它和《郵政法》由國家郵政局起草、《民航法》由民航總局起草一樣,是由相關領域的主管部門主導制定的。那么,這其中是否存在“運動員兼裁判員”的問題?是否有“部門利益法律化”的嫌疑? 可以說,現存的“法律障礙”不僅僅阻礙了我們合理合法地拿回退票費,而且阻礙了我們的法治進程——它不僅說明《合同法》的執行有些“一邊倒”,而且說明《鐵路法》的立法過程中沒有經過充分的利益博弈。 因此筆者建議:一、壟斷企業嚴格履行《合同法》,侵犯消費者權益時主動賠償;二、由中立第三方主導修改《鐵路法》,讓發改委收回“雜費”之類的“自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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