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國務院法制辦獲悉,與保護個人信息相關的《信息安全條例》已列入國務院2008年二類立法計劃,保障電信網絡和信息安全的《電信法草案》已列入國務院2008年一類立法計劃。這些信息表明,國家正在加速健全完善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法規。 “XX樓盤,XXXX元起,聯系電話……”,不少消費者都收到過這樣的商業促銷短信,同時也讓消費者納悶:“對方怎么會知道我的手機號呢?”前不久,人民網開展了一次有關個人信息泄露的調查。結果顯示,90%的網友曾遭遇個人信息被泄露;有94%的網友認為,當前個人信息泄露問題非常嚴重。
個人信息安全頻亮紅燈
“現在,我感覺像前幾年那種類似‘在哪個商場刷卡消費多少錢’的短信詐騙、陷阱少了許多,”在機關工作的胡先生告訴《市場報》記者,“可賣樓、賣機票、旅游報價等促銷短信卻多了起來,每天都有兩三個。甚至有些短信還能直呼我的名字,挺可怕的。” 隨著監管部門多輪整治以及公眾提高警惕性,一部分欺詐、誘騙性質的短信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同時,各種形式的促銷、輔導班、基金管理等商業垃圾短信的數量劇增。今年央視“3·15晚會”關于手機垃圾短信的調查結果顯示,垃圾短信發送者不僅有全國2億多用戶的姓名、手機號,而且還掌握了手機用戶的職業、住址、收入甚至消費取向等信息,分類劃分定向發送,其猖獗程度遠遠出乎人們的意料。 但據了解,目前尚無明確的規定來受理用戶對這類商業垃圾短信的投訴。而且,由于這些商業促銷信息多發自個人的手機號碼,而我國目前還沒有實行手機實名制,追查發信息人的難度較大。也就是說,即使封殺發垃圾信息的手機號,這些人也可以換個號碼再發。 此外,《市場報》記者在北京的木樨地、公主墳、國貿等人多密集的公共場所,多次看到有小販倒賣社會名人、公司企業、政府機關的電話號碼簿。記者在互聯網上搜索后發現,網上充斥出售各種版本“中國老板手機號碼大全”的網站……事實表明,個人信息的泄露問題非常嚴重。
個人信息是如何泄露的?
其實,如果沒有政策方面的漏洞和一定的服務平臺,垃圾短信、個人信息泄露等問題是不可能泛濫至此的。 “以前找工作時曾按照一家用人單位的要求,在網上填寫了較為詳細的個人信息,但后來并沒有被那家單位錄用。有一次,我在上網時卻發現自己的個人信息還在那家用人單位的‘備用人才信息庫’里,但那家單位對此事并沒有通知我。而且,我的愛好、興趣欄里的相關信息都被改動了,真令人惱火。”在機關工作的何女士向記者抱怨。 當前,正是大學生找工作比較集中的時段,招聘會、人才交流會不斷,求職者會把自己的個人簡歷投往多個用人單位,從而造成個人信息的外泄。此外,還有許多渠道易造成個人信息泄露:如商家或個人通過網絡注冊、會員登記等方式收集用戶信息;消費者在就醫、買車、買房,或辦理各種會員卡、銀行卡時填寫的個人信息被出售。“我們經常和其他的公關公司交換、共享一些媒體從業人員的個人信息,”公關公司的職員陳小姐明確告訴《市場報》記者,“久而久之,一些個人資料在業內根本就不是什么秘密了。” 另一方面,信息時代,人們把越來越多的工作和秘密交給手機、電腦和互聯網來處理,很多私人信件、電子郵件、電話號碼、家庭地址等個人信息資料,甚至政府公文、商業秘密、技術文檔等重要的業務數據都存儲在手機、電腦、數碼相機、郵箱等個人空間中,這些先進的電子設備在給消費者的工作、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也隨時會“出賣”它的主人。
個人信息保護列入“十一五”發展目標
我國現有的法律對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問題給予了充分的關照,在民法、刑法及其他一些經濟類法律法規中,都有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具體條款。如我國《民法通則》司法解釋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隱私,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的名譽權行為。最高法院在《審理名譽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規定:“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致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但是,與個人信息安全日益彰顯的重要性和侵害個人信息安全的現象日益增長相比,現有的法律規定仍然顯得比較滯后,不足以有效地震懾和打擊侵害個人信息安全的違法犯罪現象。如目前的法規對個人信息的保護還停留在名譽權保護規范之內。僅僅公開他人隱私,而沒有在通行的“損害”意義上涉及他人隱私的,則不予追究。 據了解,由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課題組歷時兩年起草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專家建議稿中,個人的手機號碼、家庭住址、醫藥檔案、職業情況等等,都在保護范圍之內。不論是名片店私自留底名片、單位亂扔應聘者的簡歷,還是醫院管理不善導致病人病歷泄露等,都屬違法,將被追究行政責任、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 日前,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正式印發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信息化“十一五”規劃》提出,為實現我國信息化“十一五”發展目標,要制定電信法、信息安全條例以及電子支付、個人信息保護、電子政務等方面的法律法規。這對個人信息立法保護來說無疑是一個好消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