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發生的“罷飛”事件中,記者調查發現,由于飛行員與航空公司簽署99年終身合同,其辭職必須征得原單位同意,且需支付高額賠償金。(4月2日《新京報》)
看到這樣的報道心中五味雜陳。這不禁使人想起《勞動合同法》中因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引發的諸多爭議,有企業對此類合同的合理性提出質疑,并采取各種規避簽約的措施,今年兩會上,還有政協委員建議取消有關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規定。而從“罷飛”事件中,我們似乎發現,原來無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想象中那樣招致所有企業的“白眼”,比如財大氣粗的航空公司就比較青睞此類合同,要求飛行員為其提供終身服務。原因當然很好理解,飛行員作為稀缺而緊俏的人力資源,企業當然是想長期“占用”他們了。
這也使人產生疑問,為什么這種情況下企業就不抱怨無限期合同的“弊端”了呢?凡事不能總是只考慮自身的利益需求吧?實際上,在博弈能力不對等的勞資關系中,主動權基本上都是掌握在企業手中的。雖然法律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有權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相對應的,企業也可以隨時主動要求員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企業的這項權利從來沒有受到不當限制或剝奪。
而在就業壓力日趨緊張的形勢下,大部分勞動者應該是希望獲得這樣的優待和機遇的,也會積極接受企業的聘用要約的。從這個意義上講,企業和勞動者在無固定期限合同上的博弈效果其實是基本“扯平”的,企業一點也沒吃虧,更沒占下風。企業也真的沒必要為無固定期限合同“叫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