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獲悉,為配合農業部新近頒布的有關農藥管理6項新政策的施行,農業部將2008年確定為農藥登記管理年,組織各地農業部門加大有關政策的宣傳培訓和貫徹落實,進一步強化農藥市場監管,嚴厲打擊制銷假劣農藥的違法行為,切實保護農民的利益。 2007年12月8日,農業部頒布了《關于修訂<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決定》、《農藥登記資料規定》、《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3個農業部令,發布了農藥名稱登記核準管理的公告;2007年12月12日,農業部與國家發改委聯合發布了關于規范農藥名稱命名和農藥產品有效成分含量兩個公告。6項新政策的出臺,為了規范農藥登記管理,主要解決農藥“一藥多名”、產品數量和標準亂等問題。 農藥作為農業生產的重要投入品,影響著農業生產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甚至影響到農產品貿易和生態環境安全,直接關系到人體健康和農民增收,因此,農藥管理問題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為加強農藥管理,1997年國務院頒布了《農藥管理條例》,使農藥管理走上了法制軌道。 近年來,隨著農業發展方式轉變,以及人們對農產品質量要求的提高,現行的農藥管理法規及配套規章已不適應新形勢的要求,暴露出許多突出問題,急待解決。一是產品數量多。由于現行法規規定農藥產品可以進行正式登記,也可以進行臨時登記,而臨時登記要求低,企業熱衷于臨時登記,致使農藥產品的數量大量增加。二是“一藥多名”。目前農藥產品可以使用三種名稱,即通用名稱、商品名稱、注冊商標名稱。許多企業為達到變相漲價的目的,編造了五花八門的商品名,“一藥多名”問題突出。如吡蟲啉就有700多個商品名。三是標簽管理不規范,F行農藥法規及配套規章缺乏對農藥產品標簽標注內容的具體規范,導致農藥企業在標簽上將商品名標注得十分醒目,而將通用名印得很小,使農民和農技人員都難以辨認產品的特性。 為解決上述問題,農業部對現行的《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和《農藥登記資料要求》進行了修訂,并就農藥標簽管理、農藥名稱和產品含量管理制訂了相應的規范性文件。具體措施包括: 一是從2008年1月8日起,停止批準商品名稱,農藥名稱一律使用通用名稱或簡化通用名稱,直接使用的衛生農藥以功能描述詞語和劑型作為產品名稱。自2008年7月1日起,生產的農藥產品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稱。 二是將農藥臨時登記證的累積有效期由四年縮短到三年。 三是對于已批準正式登記的產品,在其申請續展時,應按新規定補充所缺少試驗資料或綜合報告,以便對其進行再評價。 四是提高農藥登記門檻,減少臨時登記與正式登記的差距,尤其是提高了臨時登記在農藥殘留方面的要求,以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 五是規范了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的管理,進一步明確了標簽應當標注的內容,不得標注的內容,同時規定農藥名稱應當標注在標簽的顯著位置,商標標注的單字面積不得大于產品名稱標注的單字面積。 六是規范農藥產品的有效成分含量,有效成分和劑型相同產品的有效成分含量的設定梯度不得超過5個;添加滲透劑或增效劑的農藥產品,有效成分含量不得降低。 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有關負責人表示,通過上述一系列新政策措施的施行,預計農藥產品名稱可由目前的1.6萬個減少到1700個,農藥登記的數量也將明顯減少,“一藥多名”、產品數量等問題將得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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