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行"零起點"(即使一分錢的存款,只要有利息,就必須交納利息稅)、"一刀切"(無論存款多少,均按同一比例征收利息稅)的利息稅征收制度下,窮人實際上更容易"受傷",而所謂的"調節收入差距"也很可能是"逆向"的---"劫貧"而非"劫富"。
“目前約70%的居民儲蓄存款集中在30%的人手中,從這個角度來說,利息稅的征收對居民收入差距起到了一定的調節作用”,針對2007年兩會代表委員提出設置利息稅起征點或實行累進稅率的建議,財政部日前做出上述表示。(《上海證券報》2月22日)
以“有利調節收入差距”為由對現行利息稅征收制度的合理性進行辯護,并借此反對針對利息稅的改革,一直以來都是有關部門所堅持的。不得不說,在收入差距不斷擴大以及相應的不滿日漸濃厚的當下,這樣一個理由,確實顯得很有底氣。但事實果真如此嗎,筆者以為,是非常值得懷疑的。 “70%的居民儲蓄存款集中在30%的人手中”,言下之意顯然是,更多的存款以及相應更多的利息收入,主要均是出自有錢的富人,因此,征收利息稅主要的作用在于“劫富”、“調節收入差距”。但細加琢磨,就不難發現這種分析思路其實是似是而非的。 生活常識告訴我們,作為居民貧富差距的具體見證,“儲蓄存款”既非唯一、更非全部指標,在“儲蓄存款”之外,還有許多非存款的其他居民金融資產,如有價證券等等,而在金融資產之外,又還有更多非金融性居民財產,比如房產、生產性固定資產、耐用消費品(汽車)等等。有數據顯示,在目前我國城市居民所擁有的財產中,房產占據最為重要的地位、比重高達64.39%,而其次才是包括存款在內的金融資產。 關于這一點,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其實不難獲得非常直觀的感受———真正的富人,他們的“富”,其實既不僅僅也不主要體現在存款上,而更多體現在諸如房產、店鋪、汽車、證券之類的財產上。換言之,真正的富人,并不會主要把錢都存在銀行里,通過存款來體現并增值他的財富。相反,倒是那些收入微薄、財產有限,時常不得不為生計(住房、教育、疾病、養老等等)擔憂的窮人或一般社會階層群體,由于生活保障能力的貧弱、對未來預期的不穩定,才更傾向于把不多的收入存進銀行,以備不時之需。 這種背景下,僅憑“70%的居民儲蓄存款集中在30%的人手中”便推斷,這些存款者均是富人,無疑并不準確,而據此強調從中“調節收入差距”的合理性,顯然也是缺乏充分說服力———或許恰恰相反,正由于窮人更傾向于存款,并且往往是把自己最主要的財產都存進銀行,在現行“零起點”(即使一分錢的存款,只要有利息,就必須交納利息稅)、“一刀切”(無論存款多少,均按同一比例征收利息稅)的利息稅征收制度下,窮人實際上更容易“受傷”,而所謂的“調節收入差距”也很可能是“逆向”的———“劫貧”而非“劫富”。 另一個必須看到的利息稅征收事實是,作為“個人所得稅”組成部分的“利息稅”,其征收的邏輯前提顯然必須是“所得”,這也就是說,有“所得”才應納稅。但現在的問題是,在時下的銀行利率水平和物價狀況下,儲蓄存款有真正實質意義上的“所得”嗎?眾所周知,雖然去年央行幾次加息,但銀行年利率仍然只有4.14%,而2007年全年CPI上漲4.8%(今年1月更是高達7.1%),這意味著,依目前利率和物價水平,居民放在銀行里的存款實際上是縮水的———只有“所失”,沒有“所得”。既如此,那么對一份并不存在的“所得”征稅,除了“增加了財政收入”,也實在讓人看不出其具有多少“調節收入差距”的正面和積極價值———無論現實性還是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