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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發改委發布通知稱,對企業債券發行核準程序進行改革,將先核定規模、后核準發行兩個環節,簡化為直接核準發行一個環節。 “以前要求比較嚴格,時間也長。對企業來說,發債成本高,吸引力自然也沒那么大。而且一般都要國有企業才能通過審批發債。”東莞商業銀行債券分析師劉長風對本報記者表示。 根據通知,發改委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發行人及主承銷商根據反饋意見補充和修改申報材料的時間除外)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不予核準的,應說明理由。 東海證券債券分析師魏巍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原來的方式是審批制,周期比較長,企業需要排隊等候。 據悉,以往企業債的審批分兩步:第一步,發改委在收集了一定量的企業發債申請后,集中向國務院報規模、批額度;第二步,再審批各企業債的發行方案。 發改委財政金融司司長徐林去年11月曾表示,這種發債模式一方面增加了審批成本,另一方面集合上報、集合審批的模式導致一年里有一到兩次集中的企業債發債脈沖時間段,對市場沖擊很大,發行節奏不均勻。 發改委對企業公開發行企業債券的凈資產、可分配利潤以及籌集資金投向也作了具體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和其他類型企業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6000萬元;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企業凈資產(不包括少數股東權益)的40%;最近3年可分配利潤(凈利潤)足以支付企業債券一年的利息;籌集資金的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方向,所需相關手續齊全。 魏巍表示,除了企業債發行條件包括凈資本、募集資金投向和債券余額有所放寬,發行利率也更加市場化。根據規定,目前債券的利率由企業根據市場情況確定,但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根據發改委通知內容,企業可發行無擔保信用債券、資產抵押債券、第三方擔保債券。債券籌集資金必須按照核準的用途,用于本企業的生產經營,不得擅自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也不得用于房地產買賣、股票買賣以及期貨等高風險投資。 企業債券市場是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2004年,我國企業債規模為300億元,2005年為600億元,2006年為1015億元,2007年接近2000億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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