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開始召開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的一個重要議題,是審議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據報道,修正案草案擬將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扣除額提高到2000元,這是在我國居民收入水平不斷提高、物價上漲相對較快的大背景下,中央政府審時度勢所作出的一個重要決策。
但社會各界對這一修改方案仍然存在較大爭論。有人認為在發達地區,工資收入已經遠遠超過了2000元,而在欠發達地區平均工資收入卻依然低于2000元,如果全國“一刀切”,那么,無法實現調節居民收入的立法目的。還有一些學者提出,應當將個人所得稅納稅扣除額與工資增長聯系起來,建立聯動機制,以避免個稅征收過分加重居民的負擔。
所有這些建議都值得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審議個人所得稅法時認真考慮。不過,在我們看來,個稅法的修改必須有明確的宗旨,必須在既定的目標之下,尋求平衡的解決方案。個稅法的宗旨,是調節居民個人所得,而不是為了單純增加國家的財政收入。所以,個人所得稅不應成為普遍適用的“人頭稅”。
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原則。在確定納稅扣除額時,有些國家根據的是本國居民收入的平均水平,有些國家根據的則是本國居民基本收入水平。由于不同國家稅率不同,所以,盡管采用相似的扣除基準,其稅收負擔大不一樣。比如,有些國家雖然納稅扣除額較低,但是,在實際征收中使用了累進稅率,收入相對較少的居民,按照累進稅率就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拋開個人所得稅的累進稅率制度,而單純考慮納稅扣除額,顯然無助于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因此,在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時候,必須首先明確個人所得稅的立法宗旨,并在此基礎上廣泛聽取社會意見,合理確定個人所得稅的納稅扣除額。
按照2000元納稅扣除標準,全國工薪階層的納稅人將由50%降低為30%。這說明我國個人所得稅并不是“人頭稅”,設立這一稅種的目的沒有變化,還是在于調節個人所得。
現在問題的關鍵是,將2000元確定為納稅扣除額,是否體現公眾的普遍愿望?我們認為,在居民的財產性收入日益增多的情況下,如果立法機關只注意到公民的工資、薪金所得,而沒有考慮到其他偶然所得或者財產性收入,那么,個人所得稅法的修改,仍然無法實現調節居民收入的立法目的。
當前我國居民收入差距拉大,除了反映在工資、薪金收入之上外,還有很大部分都反映在財產性收入方面。有些居民雖然工資、薪金所得有限,但是在財產性收入方面卻增長很快;有些居民根本沒有工資、薪金所得,但是他們可以利用掌握的資本,獲得大量財產性收入;極少數居民通過遺產繼承,獲取大量不動產和動產,成為中國當代的食利人群。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缺乏統籌兼顧的立法觀念,而僅僅在工資、薪金所得上做文章,那么,個人所得稅法的修改自然無法調節居民的收入水平。
所以,有關部門在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時候,固然應該提高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扣除額;但更重要的是要考慮適當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結構,針對財產性收入設計科學的納稅標準,從而使個人所得稅法真正實現調節居民收入的目的。
具體的操作步驟應該是:對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征稅項目進行重新調整之后,將個人所得稅的征稅項目分為工資、薪金所得,偶然所得,財產性收入,并且針對不同的收入種類,設計不同的個人所得稅率。在條件成熟時,可以把分類征收變為綜合征收,要求居民在納稅年度內,將自己所有納稅所得申報納稅。
與此同時,國家稅務機關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制定統一的個人所得稅申報表格,直接向居民個人征收個人所得稅。等到我國個人稅收信息系統全國聯網之后,可以考慮將個人征收變為家庭征收,以家庭為單位,申報個人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