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總局、人民銀行、銀監會日前聯合出臺的《關于落實環境保護政策法規防范信貸風險的意見》規定,對不符合環保標準的企業嚴控貸款,已經貸了的要及早追回。
《意見》規定,各級環保部門要依法查處未批先建或越級審批,環保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未經環保驗收即擅自投產的違法項目,要及時公開查處情況。金融機構要依據環保部門通報情況,對這些項目不再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對于各級環保部門查處的違法排污項目,金融機構在審查所屬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申請時,應嚴格控制貸款。
《意見》同時規定,對環保部門工作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將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商業銀行違規向環境違法項目貸款的行為,依法予以嚴肅查處,對造成嚴重損失的,追究相關機構和責任人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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