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9日發布《同業拆借管理辦法》,擴大了金融機構進入市場的范圍。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六類非銀行金融機構首次納入同業拆借市場申請人范圍。至此,16類金融機構可以申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這一范圍涵蓋了所有的銀行類金融機構和絕大部分非銀行金融機構。 此次《同業拆借管理辦法》的出臺,是1996年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建立以來頒布的全面規范同業拆借市場管理規則的規章,也是近十年最重要的同業拆借管理政策調整。自2007年8月6日起實施。 《辦法》對于市場參與者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如,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在申請前需最近兩個年度連續盈利;證券公司應在申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前最近兩個年度連續盈利,同期未出現凈資本低于2億元的情況;保險公司應在申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前最近四個季度連續的償付能力充足率在120%以上。 《辦法》調整放寬了絕大多數金融機構的限額核定標準和同業拆借期限。調整后同業拆借限額核定分為五個檔次,如規定證券公司為凈資本的80%;信托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為凈資產的20%。 《辦法》還簡化了期限管理的檔次,適當延長了部分金融機構的最長拆借期限。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政策性銀行最長拆入1年;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保險公司最長拆入3個月;財務公司、證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最長拆入7天。同業拆借到期后不得展期。 拆入資金不會影響市場資金面。央行有關部門人士表示:所有同業拆借市場參與者都須參照執行商業銀行法的有關規定,即“禁止利用拆入資金發放固定資產貸款及投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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