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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畢業后未按合同約定償還國家助學貸款,劉某等11名北京林業大學畢業生被農行北京海東支行告上法庭,原告海東支行要求11名欠貸學生立即償還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
這些學生不償還貸款并非都是缺少信用導致的。經學校核實,部分被告學生欠貸是因經濟狀況窘迫造成的。這顯出我國高校助學貸款制度設計方面尚存在一些問題。
首先,我國的助學貸款合同約定,貸款學生畢業后的次月20日為首期還款日期,“緩沖期”太短,對剛畢業學生來說壓力太大。美國的助學貸款就考慮到了這個問題,他們一般都是要求學生從畢業后的第6個月或第9個月才開始還貸,給學生有6到9個月的“緩沖期”。
其次,助學貸款缺少配套的減免措施。助學貸款作為一項帶有公益性的貸款,與商業性貸款是有相當區別的。比如,美國就采取以工還貸的措施。享受助學貸款的學生可以在畢業后去中學教書,教滿5年就可以免除1萬美元的貸款。如果去貧困地區做教師可以減免更多。如果我們國家這樣做,既能減輕學生的還貸負擔,也可以緩解貧困地區師資力量薄弱的狀況。我國新疆地區率先進行了類似的嘗試,效果不錯。
第三,助學貸款的完全商業化操作。助學貸款的拖欠率高是一個世界性問題,這需要政府承擔一部分責任,否則,銀行參與助學貸款的積極性就會受到影響。比如,美國就規定,如果銀行用自有資本進行助學貸款,政府提供擔保,假如收學生違約,政府向銀行賠付95%的拖欠貸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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