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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貨車司機在高速公路服務區休息了一晚,被通知行車時間超了11個小時,要加收1125元的“超時費”。 高速公路超時罰款!詫異之下檢索相關交通法規,卻怎么也找不到可收取此項費用的條款。再搜索一下,才發現全國大多數高速公路都有“超時費”這個項目。 任何收費或罰款項目,收費方都有告知義務,而就我有限的經驗來看,從高速路入口到出口,也根本沒看到有任何提示說通行者要多少時間內到達某一出口,也沒說明超時后有何處罰。況且,任何收費或罰款都要經過物價部門的批準,而“超時費”大多是高速公路管理部門單方面制定的,這絕對是典型的霸王條款! 歐盟國家沒有超時處罰一說,倒有“限時”:為防止駕駛員疲勞駕駛而引發交通事故,交管部門規定,汽車駕駛員連續行車不得超過3個小時,全天行車不得超過
9個小時。所以,德國的司機開車每走兩個多小時,就要停下來在高速公路服務區喝杯免費的咖啡,休息一段時間再上路。咱們的高速公路當然不會提供免費咖啡,不磨刀霍霍大宰一通就算萬幸了。如此一對比,“差別咋就這么大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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