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工近5年、規劃投資達3億元的“華夏祖龍”有可能成為一條“爛尾龍”。27日下午,鄭州市環保局向記者透露,“華夏祖龍”項目尚未通過環保測評,鄭州市環保局組織的環評專家正對始祖山施工現場進行調查,“如果通不過環保測評,環保局將責令其停建甚至拆除。”(3月28日《新聞晨報》)
在新鄭市宣傳部一再叨嘮“‘祖龍’跟政府無關”的時候,鄭州環保局“通不過就停建拆除”的態度不可謂不鮮明、不堅決。遺憾的是,這是非鮮明的態度是否來得晚了點?一個在國家級森林公園里、涉及21公里的大項目,沒有依法環評卻大搞了5年,我們的環保部門竟然稱“從媒體上才得知已經開建的消息”;即便“久坐中軍帳,不知帳外事”,但在春節后內容簡單的環評內容遞交上來之后,還沒有主動干預,這好像實在有點說不過去。
正如有網民所質疑的那樣:環保局難道僅僅是一個別人報上來,自己被動地審批一下的衙門嗎?如果大家上項目都不報,環保局就沒有一點監督之職嗎?
五年后方如夢方醒,是否涉嫌瀆職、不作為我們不敢妄下結論,我們知道的是,如此后知后覺不是第一次了。早在2005年沸沸揚揚的“圓明園防滲工程”中,環評工作就遭遇過“先上車、后買票”的挑戰。而近幾年,環保總局也多次叫停、通報了違反環評法規定,擅自開工、試圖先斬后奏的重大項目,動輒涉及資金數億元。當環評工作逐步凸顯出“控制閘”、“調節器”、“撒手锏”的作用,成為推進宏觀經濟調控有力手段的時候,我們也不無遺憾:如果每一個項目都能按規定先環評審批、后開工建設,是否就不會有如此大的浪費?
《環評法》是一部國家級的法律,其嚴肅性、權威性毋庸置疑;有法必依、執法必嚴,也是環保部門的當然職責。但在當下,有一個嚴重的傾向,就是任何一部法律的執行者都有可能“選擇性”執行:裝糊涂還是雷厲風行、是否執行、何時現身執行,執法者都可以搞一番利益分析,自行裁定。領導不批示、媒體不曝光,哪怕對門就是違法建設,也常常裝聾作啞,樂觀其成;問題暴露了,紙里包不住火了,便轟轟烈烈地查一番。這是不是執法?調查表明,縣以下企業和鄉鎮企業的環評法執行率只有30%至40%———當一部法律可以被“漏掉執行”到如此程度時,環保部門的“行政許可證”如何不淪為擺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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