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救災物資管理,提高救災物資的回收水平和使用效率,防止救災物資的浪費,日前,民政部根據國家現行有關政策規定制定出臺《救災物資回收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救災物資的回收管理和利用作出詳細規定。
《辦法》指出,生活類物資移交民政部門儲備管理,作為各級救災物資儲備。其中,帳篷和活動板房,回收后要分別作為中央和地方救災儲備。救援、醫療、通信、供電類等物資移交災區原采購部門、受援單位或受贈單位,納入國有資產管理,統籌安排使用。由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征調的救災物資,應當在救災任務完成后及時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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