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中國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備受矚目的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相互持股有了重大進展!掇k法》指出,現階段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原則上應選擇現有保險公司,且一家商業銀行只能投資一家保險公司。 商業銀行投資入股保險公司,雙方分別需向銀監會和保監會遞交申請,經批準后實施。在《辦法》中,銀監會規定了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的準入條件。銀監會要求,擬投資保險公司的商業銀行,應具備較為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健全的內部控制及并表管理制度,風險管理有效,業務經營穩健,資本充足率在扣除擬投資額后應符合監管標準。同時,要求其董事會成員中應具有熟知保險業務經營和風險管理的人員。 銀監會嚴格規定,商業銀行對其入股的保險公司及其關聯企業、以及他們所擔保的客戶均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表內外授信,保險公司不得直接或間接購買銀行股東發行的次級債券,購買其他證券不得超過10%的上限;商業銀行對保險公司進行并表管理,且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將投資保險公司的資本投資從銀行資本金中全額扣除。 在具體在業務合作方面,銀監會明令禁止不正當競爭。保險公司銷售人員不得在其母銀行營業區域內進行營銷;商業銀行入股的保險公司所印制的保險單證和宣傳材料中不得使用其股東銀行的名稱及各類標識。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開展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工作,將有利于促進銀行業和保險業資源共享、優勢互補,有利于更好地滿足消費者日益增長的多元化金融服務需求。 《辦法》發布后,銀監會將按照“風險可控”的原則,切實加強監管,加強與相關監管部門的協調與配合,防范試點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跨業傳遞,避免系統性風險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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