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民航局聯合印發通知,規定自11月14日起,實行民航國內航線旅客運輸燃油附加與航空煤油價格聯動機制。將現行統一規定燃油附加收取標準,改為航空公司在聯動機制規定范圍內,自主確定是否收取燃油附加,以及具體收取標準和出臺時間。相關負責人表示,此舉有利于促進航空運輸市場競爭,形成合理的票價和燃油附加水平。 據兩部門的《通知》,燃油附加與國內航空煤油的聯動機制延續了2005年8月以來國內航線收取燃油附加的測算辦法:以國內航空煤油價格每噸4140元為基準油價。當國內航空煤油綜合采購成本低于基準油價時,停止收取燃油附加;超出基準油價時,在航空公司自行消化部分成本增支因素的前提下,適當收取燃油附加,燃油附加最高標準根據航空煤油綜合采購成本變動情況適當調整。對航空煤油綜合采購成本超出基準油價造成的成本增支,航空公司自行消化比例不少于20%;因航空煤油綜合采購成本降低需下調或停止收取燃油附加時,應在自航空煤油綜合采購成本調整之日起5日內完成。 《通知》重申了國內航線嬰兒、兒童、革命傷殘軍人、因公致殘的人民警察等特殊旅客對象,免收或減半收取燃油附加的規定。 對于可能會出現航空公司一邊票價打折、一邊收取燃油附加的現象,兩部門的相關負責人表示,這并不是民航票價執行不到位,與收取燃油附加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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