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假期終結束,回老家過年的農民工又要回城務工了,“上班族”也將返職場。就業的法律保障,又將成為勞動者的一大牽掛。 《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施行已一個多月,這3部法律法規給職場帶來可喜變化的同時,也遇到一些“煩惱”。
1月各地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不減反增”
經過一些“裁員事件”后,關于《勞動合同法》“無固定期限合同不是鐵飯碗”的認知,漸入人心。然而,眼下人們對《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理解,仍有一些誤區和盲點。 智聯招聘網1月開展的一項調查顯示,盡管《勞動合同法》已被“熱炒”,但仍有七成多被調查者不了解具體內容,近半數被調查者僅通過媒體報道才對個別焦點條款“略知一二”。 與部分勞動者的“一知半解”相比,部分企業的“盲點”似乎多了幾分漠視和回避。盲點主要有二: 一是提出“新法成本論”。比如,某公司等企業提出“新法實施導致勞動力成本上升”,因此宣布對產品相應提價,這一做法引發更多企業的錯誤認識。事實上,“新法”只是對違法成本的明確,并不增加“守法者的成本”。 二是持續擴大“勞務工”比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日前在上海接受采訪時表示,《勞動合同法》施行后,“勞務工”的用工成本比“正式工”高,但1月各地勞務派遣用工人數卻“不減反增”,其原因在于不少企業對法律認知不夠,沿用過去“采取勞務派遣,侵犯正當權益,壓低用工成本”的舊習。
規避“新法”“暗招”種種
1月,連續3個星期六,上海體育場舉行3場冬季人才招聘會,筆者遍覽百余個招聘簡章,發現往年隨處可見的“薪資面議”字樣已無從找到。根據就業促進法和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企業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勞動報酬等情況。 “新法”給職場帶來改觀,也遭遇部分企業的規避手段。 “薪資明示”就存在“怪象”。在招聘啟事上,工資標準有了明確數字,但招聘方的“解釋權”卻暗藏玄機。最近在上海舉行的一場“中高級人才大型招聘會”上,一家房地產開發公司在“銷售員底薪1200元”后附注了“不包括試用期工資”,意味著“試用工”還得“面議”;一家軟件科技公司相關人員解釋,月薪雖已明示,但“社保費仍要面議”。對上述做法,求職者無可奈何,招聘會主辦單位也無能為力。 裁員也有“暗招”。為規避《勞動合同法》中“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情況,部分企業從去年的“突擊裁員”轉為手段更隱蔽的“變相炒人”。有的企業以“調整崗位”等手段,將年齡大、工齡長的員工放到本人“干不了”的崗位上,再以“不勝任”為由辭退,或迫使其“自愿”離開;有的企業在合同到期后不續簽,而是通過勞務派遣回聘老員工,他們的工齡由此被“歸零”;有的企業改換股東和法人,工作多年的員工只得“從零開始”。 中國人民大學勞動關系研究所所長常凱表示,規避“新法”的各種“技術手段”,可以通過出臺司法解釋、實施細則或規章、文件等措施來彌補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