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水污染問題日趨嚴重,已經對部分城市的飲用水源構成直接威脅。9月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向社會公布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廣泛征求意見。各界群眾紛紛通過網絡和來信等多種渠道提出意見和建議,積極參與立法工作。
據了解,我國現行的水污染防治法是1984年制定的,1996年曾進行修正。200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了水污染防治法執法檢查,檢查組建議,抓緊修改水污染防治法。200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在內的有關環境保護法律的執行情況進行了跟蹤檢查,再次提出要加快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進程。 記者采訪發現,群眾建議主要集中在三個焦點問題。
關鍵詞:指標 ●防治納入政績考核 ●確保數據真實
一些群眾提出,有的企業水污染物排放的總量雖然少,但危害較大,比如汞等重金屬。建議將修訂草案關于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施總量控制制度的規定,修改為實施排放總量和實質有害污染物的控制制度。有的提出,總量控制要以水體的納污能力為基礎,不能對階段性的目標作出規定,建議對水域的納污總量作出規定。 有的建議,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地方人民政府應制定消減計劃,并報上級人民政府審批,計劃完成情況應納入政府業績考核指標。 中國人民大學人口資源環境經濟學室主任侯東民認為,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及排污許可證制度,基礎是必須得到相對準確的污染物排放信息。但這正是目前環境管理最薄弱的環節。有些地方就數據造假蒙混過關。 侯東民提出,要解決這類問題,應遵循數據真實第一的原則處理,首先應加重處罰信息虛假。當前,向環境標準、環境排污容量靠攏,對任何污染嚴重地區講都不是朝夕之功。在地方環保責任制、污染總量控制以及許可證發放等實際執行中,可體現循序漸進原則。一般應先做到限制污染進一步發展,不欠新賬,再根據環境治理經濟效率原則,逐步減少區域環境污染,使區域環境向環境標準逐步靠攏,形成相應的制度安排與有效的考核制度。 侯東民說,加強數據真實性,應強化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包括國家相關水政部門)對重點污染企業情況監察與抽檢的工作職能。
關鍵詞:成本 ●降低“守法成本” ●排污許可證不是允許排污
有的來信提出,修訂草案規定的排污許可證制度,易誤解為取得排污許可證后,就可以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污。事實上,排污許可證不是合法排污的證件,取得排污許可證后,企業也必須對其產生的污染進行處理并達到國家標準后才可向水體排放。建議修訂草案對此作出明確規定。 有的群眾建議增加規定,對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被吊銷排污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或辦理證照年審手續。 中國社科院數量經濟與技術經濟研究所綜合研究室主任龔益認為,提高“違法成本”必將對約束污染行為發揮積極作用,但作為完善法律責任的另一個組成部分——如何降低“守法成本”,希望草案在修訂過程中也能進一步明確。 龔益舉例說,如果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由此引起的費用支出,應該由誰支付?如果讓企業承擔,則在事實上增加了“守法的成本”。按照現代法律“無罪推定”的原則,法令不能假設任何企業“違法”。但是,如果假定這些企業是“守法”的,而又必須“依法”安裝這種監測設備,就是增加了“守法成本”。
關鍵詞:問責 ●建立政府問責機制 ●加大處罰增設違法種類
有的群眾建議,增加對企業違法行為種類和處罰措施的規定,加大處罰力度。修訂草案對水污染事故按直接損失計算罰款的規定,程序復雜,執法機關要委托有資質的監測機構對損失額進行評估,花費人力和財力。建議區分事故大小,規定罰款數額。 有的建議加大對違法的政府部門及其有關人員的處罰力度,增加開除公職、引咎辭職等責任形式。 四川學者范曉認為,一些超標排污企業,由于是地方政府的稅收大戶,也容易得到地方政府的庇護,甚至可以掛上重點保護的牌子。環保部門作為政府的分支機構之一,依法行政面臨困難。 因水污染而受損害的普通民眾或弱勢群體,如果與當地政府部門發生訴訟,由于現行法律援助條例的局限,維權面臨不少困難。 范曉提出,要想使這部法律成為一部真正有效的“法”,應該形成一套有效控制程序的規定,當然也應包括對“地方政府違法”的制約。加強、細化并落實在“輿論監督、公眾參與、法律援助”等方面的法律程序建設,才能對“地方政府違法”形成有效制衡。 環保非政府組織——公眾與環境研究中心主任馬軍希望,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能切實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司法救濟權,有效動員全社會的力量,把社會共識轉化為防治水污染的現實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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