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日前就實施四年之久的《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向各保薦機構征求意見,股票發行保薦制度改革在即。 現行的上市保薦制度加強了保薦機構及保薦人對發行人的審查責任,但同時也存在著諸如權責不太明晰、審核周期不太合理等問題需要改革,這也是各方反饋的重點。
明晰權責是關鍵
現行的《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是證監會于2003年發布的。一家創新類券商保薦人認為,按現行辦法,保薦機構要負責審查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等中介機構出具的專業意見,并且保薦人要負相應的連帶責任。但實際上,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和法律意見書,本身是具有法律效力并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并且保薦機構也缺乏相應的專業技能。 “保薦人其實是身兼數職,把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的工作也做了。”該保薦人說。這也造成了保薦人待遇上漲,“身兼數職當然要求在待遇上有所體現”。不過,也有保薦人指出,在當前市場不夠成熟,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專業服務水平不高的情況下,保薦人作為主要責任人被賦予更多的責任和義務,也是實屬無奈之舉!霸谡麄市場還不完善的情況下,適度增加保薦人責任是出于對整個市場的保護,隨著市場漸趨完善,各自責任肯定會不斷分明”。 中國人民大學金融與證券研究所副所長梅君認為,《暫行辦法》對保薦人未盡職履行責任雖然規定了其法律責任,但處罰的方式卻過于“溫柔”。根據規定,保薦機構向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的與保薦工作相關的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等情形,“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將保薦機構及相關保薦代表人從名單中去除”。 “只是把過錯方除名,顯然處罰有點輕!泵肪f。他指出,應該按照《公司法》、《證券法》的精神,加重對包括保薦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過失的民事賠償責任!爸薪闄C構應該對投資者負起更多責任。”
縮短項目周期
證監會于2004年年底發出的關于進一步做好《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實施工作的通知指出,在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推薦的發行人證券發行前,證監會不受理該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推薦的其他發行人的證券發行申請。但是,證券發行工作具有周期性,并且容易受政策、市場等因素影響,不可能在短期內快速完成,而且一般在發行申請過會后就主要由資本市場部門運作。而同一保薦人在做完一個項目等待發行時不能再申請其他項目,無形中影響了手中其他項目的進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資源閑置。 “可考慮在項目過會后,就允許保薦人在下一個發行項目上簽字提交申請!币晃槐K]代表人說。此外,《暫行辦法》還規定,保薦機構應當指定兩名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一家發行人的保薦工作。但受限于當前保薦代表人產生機制等原因,導致保薦人數量相對稀缺,因此保薦人成為了券商爭奪的“香餑餑”。 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員易憲容認為,由于保薦人過于稀缺,保薦機構沒有太多選擇,所以造成保薦人薪酬不斷增多。因此,應該建立充分競爭的保薦人市場。在易憲容看來,只有通過保薦人資格考試,才可以注冊成為保薦代表人的門檻有些高。 “像工作經歷等不是通過考試可以體現出來的,應該區別不同人群,按照年齡段、工作經歷等分開選拔!币讘椚荼硎尽?荚囍皇浅蔀楸K]人的基本環節之一,今后應建立保薦人多層次篩選制度。而且充分競爭可以促使保薦人提高服務質量,有利于上市公司質量整體提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