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上海市民吳先生的信用卡失竊后被人在超市盜刷了2700余元,吳先生認為超市沒有認真審核簽名應承擔責任,故要求超市賠償其全部損失;超市則認為是失主沒有妥善保管信用卡造成的盜刷后果,雙方為此對簿公堂。日前,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由遺失信用卡被刷引發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原告吳先生最終獲得損失的六成賠償,即人民幣1644元。
2005年12月的一天,吳先生正和朋友在上海市虹橋地區的一家餐廳里用餐。突然間,吳先生的手機接二連三地響起來,吳先生打開一看,原來是銀行信用卡的消費提示短信。吳先生心想自己正在用餐,怎么會發生消費呢,他連忙翻看自己的錢包,這才發現裝著信用卡的錢包早已不翼而飛。吳先生立即致電銀行信用卡中心掛失,并向公安機關報案。
事后,吳先生查詢發現,自己的信用卡已于掛失前被他人在一家超市消費了2740元,計入了“本期應還金額”。但查看了超市留存的簽購單后,吳先生認為超市也應承擔信用卡被盜刷的責任。原來超市收到的簽購單上簽的只有一個形如“張”字的姓,連全名都沒有。吳先生認為超市疏于核對簽購單和信用卡上的簽名,才造成了其2740元的損失。超市則認為,是持卡人保管不當造成信用卡遺失,后果應由其本人承擔。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超市是銀行卡聯網業務的特約商戶,認真審核刷卡人的簽名是《銀行卡聯網聯合業務規范》所規定的必要的注意義務,未盡到該義務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信用卡的持有人對信用卡應盡到妥善保管責任,對信用卡的失竊后被盜刷也存在一定過錯,由此應減輕超市的賠償責任。故判決超市承擔六成的賠償責任,賠償吳先生1644元。(文中人物為化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