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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23 李丹丹 秦菲菲 來源:上海證券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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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近日發布了《小額貸款公司改制設立村鎮銀行暫行規定》,明確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改制為村鎮銀行的主發起人和最大股東必須是銀行業金融機構。 對此規定,基層工作的金融服務者提出了他們的一些想法。在近日舉辦的中國農村金融與村鎮銀行發展論壇上,內蒙古金鑫融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總經理李世秀指出,按照規定,村鎮銀行的發起人至少有1家金融機構,且持股20%以上,單一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自然人及關聯方持股不得超過10%。但是實際上,目前村鎮銀行的銀行股東持股幾乎都超過50%。照此,改制后的小額貸款公司中,非金融機構股東將徹底失去話語權。受目前銀行體制的限制,貸款發放的基本條件又會轉移到抵押品上,小貸公司經營上“小而快”的優勢難以發揮。 針對目前存在的實際問題,李世秀建議,按照保護現在所有權原則,首先應確定股權設置結構,股權設置應以原有股東為主,選擇的銀行股份占比達到20%左右為適宜,但不能作為最大控股股東。 中國建銀投資公司投行部副總經理莊乾志也認為,村鎮銀行的發展,核心是要解決大型金融機構的規模不經濟和信息不對稱問題,從這個角度出發,應該發揮地方民營企業在這方面的優勢,一是利益機制到位,二是信息不對稱問題相對容易解決。 當然,監管層也有他們的考慮。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堅持要求村鎮銀行的主發起人、最大股東必須是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主要是為保護存款人利益的需要。小額貸款公司由只貸不存的專業貸款機構轉制為既能貸款又能存款的村鎮銀行,需要通過引進銀行業機構作為主發起人、最大股東,以確保機構安全運營、健康發展,遵守銀行業金融機構運行的客觀規律,有效防范金融風險,從根本上保護存款人利益。同時,確保村鎮銀行可持續發展。 而銀監會人士認為,《暫行規定》出臺,更為重要的一點是向市場發出了一個明確信號,從小額貸款公司設立之初就要按照相關規定逐步規范,才有轉制為村鎮銀行的機會。 確實,目前小額貸款公司自身也存在著種種問題。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局金融市場處庾力介紹,目前,小額貸款公司單筆貸款額度偏大,資金規模難以擴大,缺乏統一的統計報表制度,沒有大范圍地納入征信體系,甚至有部分小額信貸公司存在亂集資、變相洗錢、暴力手段催債等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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