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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02 作者:陶濤 來源:中國青年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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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讓我們一定要執行《勞動合同法》,我們只能倒閉了,因為根本沒有利潤了。”擁有一家圖書策劃公司的創業者黃獻這樣告訴記者。
黃獻的公司只有5名員工,每月的成本分為固定成本和可變成本,固定成本是不變的,一個月需要兩萬元,而可變成本大約一萬元,“我計算了一下,如果執行《勞動合同法》,我每個月的可變成本就要翻番,這就意味著我沒有利潤了。”黃獻呼吁,能夠給小企業一定的執行《勞動合同法》的緩沖期,或者能夠出臺補充條例,對小企業的情況給予特別規定。
在一些初創小企業的創業者看來,小企業在資金、管理等方面與大中型企業有著巨大的差距,因此在執行《勞動合同法》時承受的壓力會更大。
嚴格執行了《勞動合同法》,錦江之星旅館有限公司總裁徐祖榮就明顯感受到成本的提高。
徐祖榮說,制定《勞動合同法》的本意是為了保護工人利益,但處在發展時期的企業最需要降低成本,“企業被推到風口浪尖上的時候,希望能夠給予一定的幫助,避免兩敗俱傷的結果。”
作為一名剛創業的大學生,王強很肯定地向記者表示,自己沒有執行《勞動合同法》,他也發現周圍像自己一樣的小企業根本沒有人能夠嚴格執行,王強認為這是客觀情況所決定的。
“我們員工流動量比較大,他們也不愿意簽約,他們更希望老板把錢直接給到手中,而不是希望拿出一部分錢來交公積金和保險。”王強坦言,自己也不想違反《勞動合同法》,但是如果完全遵照就無法維持生存。
初創小企業的這些情況,也被一些業界專家關注。
中國人民大學勞動關系研究所與易才集團聯合發布的《2008-2009年度企業勞動關系報告——特點、趨勢與對策》顯示,小型企業的勞動關系出現問題的方面,都包含在《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范圍內,小企業如何執行《勞動合同法》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
該報告是以勞動關系評價指標體系“為工具,對從全國范圍內選取的47家企業和4000多名員工進行實證調查分析的基礎上得出的研究成果。”
在分析了當前的勞動關系之后,該報告對企業的勞動關系調查顯示:小型企業在勞動合同、集體協商與集體合同、培訓、工會組織以及社會保障等五項指標上得分(總分100)較低,得分非別為
45.47、42.35、42.20、40.51、 29.68,
“這也說明了小型企業的勞動關系管理存有較大的問題。”《勞動合同法》起草者之一、中國人民大學勞動關系研究所所長常凱教授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采訪時說,“創業性企業確實有其特殊性。”
常凱說:“幾個人創業的小企業,完全按照規范性的、規模以上的企業要求來做確實是有問題,在這一點上,《勞動合同法》的適用是不是應該分類?對于10個人以下的創業型企業,是不是做一些特殊性的規定,使它們能夠生存下去,這一點也是我們的法律下一步需要完善的。”
但是,常凱也表示,創業型企業和小企業也應該有一個守法的問題,但在小型企業里,它的特殊性應該跟其他大型企業不同,“小型企業應該更強調雇員和雇主協商一致,就是合議的問題,希望法律將來能夠區別對待。”
常凱建議,區別對待也會引發新的問題,就是怎么讓勞資雙方都能夠接受。
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組織與人力資源研究所教授吳春波則建議,《勞動合同法》應該給創業型企業一個緩沖期。
吳春波分析,創業型企業面臨的競爭難度超越其他企業所想象,“這些企業首先面臨的不是賺錢的問題,而是能否活下來和活多長的問題,正如法律對嬰幼兒有特殊保護一樣,《勞動合同法》對處于嬰兒期的創業型企業也應該予以特殊的保護。”
吳春波認為,如果讓創業型企業自創業開始,就面臨著《勞動合同法》對勞動關系的嚴格規范,與現存企業相比,這本身就意味著不公平。給予創業型公司一定期限的豁免《勞動合同法》的權利,既符合《勞動合同法》立法精神和立法宗旨,也更有利于小型創業型公司的生存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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