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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16 作者:彭興庭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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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俊玩具廠的倒閉,在東莞掀起了一場社會風波。近日,廣東民盟中山市委會提案建議政府制定政策以懲罰不顧社會責任、輕易作出倒閉決定的企業所有者。(《南方都市報》)
資本自然屬性是逐利的,當一個行業相對另一個行業利潤要低或者虧本時,“關停并轉”就成了必然。“輕易破產”這個叫法不是法言法語,在法理上也沒有嚴格的界定,不能輕率入法。但受經濟危機的影響,許多企業破產的目的是為了逃避社會責任。對于輕率拋棄雇員,甚至不經過法律程序就“逃之夭夭”的企業主,不僅應該給予輿論譴責,更應該以“惡意破產”來規制之。所謂惡意破產,是指沒有達到破產界限,為了逃廢債務,故意制造破產條件的,以達到某種不正當或者非法的目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債務人有隱匿、轉移財產等行為,為了逃避債務而申請破產的或者債權人借破產申請毀損債務人商業信譽,意圖損害公平競爭的,人民法院對其破產申請裁定不予受理。《規定》還對如何追究有關人員的破產責任問題作出了原則規定,包括追究負有破產責任人員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對于企業的“輕易破產”行為,政府固然負有責任。但是,政府與企業之間,由于存在信息不對稱,政府并不是企業“輕易破產”的最優監督者。與企業朝夕相處的職工,是有效遏止企業拋棄社會責任而輕易破產的有生力量。在國外,工會是保障工人正當權益最重要組織。可惜的是,一些地方的工會,扮演的只是可有可無的角色。弱者需要政府的保護,也需要為他們創造自己保護自己的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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