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國家環保總局副局長潘岳向新聞界通報說,國家環保總局正式發布《關于加強上市公司環保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這一綠色證券的指導意見,將以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制度和環境信息披露制度為核心,遏制“雙高”行業過度擴張。
綠色證券是繼綠色信貸、綠色保險之后的第三項環境經濟政策。在數度掀起“環保風暴”之后,這一系列環保新政的推出,可以看出環保部門正另辟新途,從制度建設環節尋求減緩生態危機之出路。潘岳曾一針見血地指出,沒有建立長效制度的風暴,解決不了任何問題。在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加強制度建設,才是解決中國環境問題的關鍵。 此前,“綠色保險”曾引起輿論的廣泛關注。一種意見對“綠色保險”盲目看好;另一種意見則懷疑至上,情緒化因素過于濃烈。我以為,這些意見部分代表了公眾對各項環保新政的看法,但都把復雜的環保問題簡單化了。 環境經濟政策必須戮力推行,這是中國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但更重要的是,要以環境經濟政策體系的建立為契機,加快環境保護的制度建設,最終形成一整套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社會制度體系。僅僅因為一個部門或一個地區的利益,而使有利于公共利益的政策實施受到阻礙,這種事并不少見。綠色信貸和綠色保險推行過程中遇到的種種阻力,便充分說明了這一點。 發達國家的環保制度建設,其路線圖大致如下:產權環保先行,法制環保緊隨,經濟政策杠桿相伴,企業社會責任倫理及公民環境教育相輔相承,從而形成一個成熟有效的環境保護制度體系。眼下發達國家普遍推行的諸如“綠色保險”之類的做法,就制度建設的歸屬,系經濟政策杠桿范疇;同時亦將這類經濟政策法制化,以增強政策剛性。這方面,以美國的“污染法律責任保險”最為典型,其污染責任保險作為環境保護法的配套子法規強制施行。 關注國內的環保,就會看到,國內環保始于教育引導,然而才是頒行法制,進而借助于經濟政策杠桿,至于整個環保制度建設最為關鍵的基礎性步驟——產權環保,恰恰屬于最大的薄弱項。這種致命的先天不足,決定著國內環保制度建設直至整個環境生態的改善,注定要比產權制度清晰成熟的國家支付更高的代價。 何為產權環保?我只結合國內工業領域的產權現狀作個通俗說明:假如重污染企業均為私企,政府環境執法、經濟處罰等手段之行使,一定鐵面無私、容不得討價還價。可國內情形正相反,為數眾多的重污染企業恰恰系國家或地方的重點企業,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各類環保舉措在執行過程中難免淪為擺設。 應該看到,在復雜的國情條件下,指望某項環保新政解決所有環保難題,并不現實。作為中國環境保護的新生事物,這些新政的推出是對環境保護的制度性探索。它們預示著我國將加快推進環境保護的歷史性轉變,更多地采用法律、經濟等綜合手段來保護環境,打破單純依靠行政手段的短期性和不穩定性困局。同時,也昭示著我國以環境經濟政策為先導,將環境保護逐步融入各項社會管理體系,最終形成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社會管理制度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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