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癥女孩李燕提出安樂死的議案引起了社會的關注,對此法律專家認為時機不成熟,議案不會通過(《北京晨報》3月15日)。
其實在安樂死問題上的爭論,主要就是生命神圣論與生命質量論的爭論。前者強調任何一個個體都有生存下去的權利,全社會都有維護個體生命存在的義務,因此反對安樂死;后者認為,人應該有尊嚴、理性地選擇死亡的權利。如果禁止其選擇結束痛苦,既是對患者肉體的摧殘,也是對家屬和親友的折磨,因此主張安樂死。 在可預見的將來,這樣的爭論還會持續下去。但是,我們的法律對此不應該保持沉默。 因為在司法實踐中,有的病人家屬或者醫生,因為對身患絕癥的病人實施安樂死后,被法院判決有罪,但是所定罪名各不相同,或定故意殺人罪,或定過失致人死亡罪,缺乏統一性。更嚴重的是,同樣實施安樂死,有的當事人鋃鐺入獄,有的卻沒有受到法律的制裁。這樣勢必嚴重損害法律的尊嚴,因為現代法律的一個基本原則就是“罪刑統一”,即同樣的行為應該受到同樣的刑罰,否則法律就會有失公平,也會動搖人們對法律的信心。 筆者認為,我們應該像荷蘭那樣肯定安樂死的非法性,同時又承認滿足了一定條件的安樂死可以阻卻其違法性。總之,人們可以對安樂死各持己見,但是在法律的范圍里必須統一對安樂死的態度,維護法律的統一性,維護法律的尊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