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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29 作者:葛劍雄 來源:南方報業集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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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為改革開放發展太快,現實已經突破了《憲法》的范圍,那就應該及時修改《憲法》,而不是曲解《憲法》,甚至對違反《憲法》的現象聽之任之。
近年來,有些省一直在采取措施“強縣擴權”。最近,浙江省又以義烏(縣級)市為試點,讓它享受某些地市級的待遇。這樣做的背景是目前在省和縣之間,普遍存在著一個層級——地級市。
本來,我國的政區只有省(自治區、直轄市)、縣(旗)兩級,介于兩級之間的地級是虛的——行政上的專員是省長的代表,行署是省政府的派出機構,并不是一級政府,也沒有相應的政府部門,不能召開人大會議,只設省人大的聯絡機構。只有自治州(盟)——自治縣(旗)是例外,不過這僅限于民族自治地區,數量一般不會增加。
但自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市管縣”和“地改市”的推行,我國的虛三級實際已變成實三級,即省-市(地級)-縣(縣級市)。其中的市(地級),不僅已設置與省級機構和縣級機構相應的全套政府,實際管轄著所屬的縣或縣級市,并且通過召開人代會設立了人大常委會。而根據現行《憲法》第三十條規定:(一)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二)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三)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也就是,一般情況下,只能有省-縣或市兩級,只有在“較大的市”才能下轄區、縣。盡管《憲法》中“較大的市”一詞既模糊又不規范,但總不能將省所轄的市都解釋為“較大的市”吧!可實際情況卻是,省轄的市、“地改市”或“撤縣建市”形成的市都已管轄區、縣。到2003年底為止,除了西藏等區省還有18個地區外,全國已有282個地級市;而在這些地級市中,除個別不轄縣(區)外,其他都已成為縣以上的一級政區。就是地區,也不再是省、區的派出機構,而是一級政府了。2861個縣級單位中,只有海南的縣和個別縣是直屬省級的,其他都隸屬于地級。
所以全國人大常委會應該對“較大的市”作出明確的解釋,是不是所有的“地級市”都屬于“較大的市”。像寧夏,總共才6.6萬平方公里,600萬人口,但其19個縣級單位也分別由5個地級市管轄。其中的石嘴山市只有72萬人口,4700平方公里面積,卻也成為“較大的市”,轄有3個縣級單位。如果根本不存在不屬于“較大的市”的地級市,并且這種情況也不違反《憲法》,那就應該明確規定我國的行政區劃已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級,自治州、盟)-縣(縣級市、自治縣、旗)三級。如果“較大的市”并不是指全部地級市,那么就應該撤銷那些不屬于“較大的市”的地級市,或撤銷它們對縣的管轄權,讓那些縣直接隸屬于省。如果能這樣做,省就可以名正言順地管縣,完全不需要轉彎抹角地通過“強縣擴權”的辦法來削弱省與縣中間這個“地級”層次,也不必將縣(縣級市)的某些待遇提高到“地級”,要是提到“地級”的縣多了,說不定原來的“地級”就要提到副省級了。
按理說,政區設置這樣的大事,絕對要遵守《憲法》的規定。如果因為改革開放發展太快,現實已經突破了《憲法》的范圍,那就應該及時修改《憲法》,而不是曲解《憲法》,甚至對違反《憲法》的現象聽之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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