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備受關注的深圳市斯維爾科技有限公司訴廣東省教育廳涉嫌行政壟斷一案有了一審結果。不久前,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省教育廳在“工程造價基本技能賽項”省級比賽中,指定廣聯達股份軟件有限公司軟件為獨家參賽軟件的行為,違反反壟斷法規定。這是《反壟斷法》實施近七年以來,我國首次產生訴行政壟斷的司法判決。 如何認定“行政壟斷行為”?廣州中院在一審判決中指出,廣東省教育廳“指定獨家參賽軟件”行為符合構成行政壟斷的要素條件,即在主體上,省教育廳是“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行為上,其“指定獨家參賽軟件行為”符合“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同時,認定省教育廳對自己“指定獨家參賽軟件”行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合法性,構成“濫用行政權力”。 行政機關發布的各種“文件”、“通知”能否作為行政訴訟起訴對象?法院判決認為:本案中,“指定獨家參賽軟件”作為廣東省教育廳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隨著全面深化改革的推進,民眾對石油、電信、電力等行業壟斷問題及行政壟斷的關注持續升溫。此前,各級政府通過紅頭文件、行政命令等形式清理、整頓行政壟斷,但效果有限。在反壟斷實踐中,除了發改委、工商總局等反壟斷機構的行政執法,法院對反壟斷民事訴訟的審理也推動了反壟斷規則的確立。比如,最高法院審理的奇虎訴騰訊壟斷案、廣東高院審理的華為訴美國IDC專利標準壟斷案等,均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相比行政反壟斷,司法反壟斷更加尊重市場。這是因為反壟斷訴訟發起人來自各行各業,而不是行政反壟斷集中于某幾個行業、某幾個企業。他們對壟斷的害處體會更深,更加敏感,若獲得勝訴,在自身得到直接補償的同時,也提高了其他人的福利。此外,法庭相比行政部門而言更加中立,控辯雙方舉證過程更加透明。最高法在司法解釋中進一步明確,反壟斷民事訴訟無須以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行政執法為前置條件。這意味著無論行政機關有沒有參與反壟斷調查,私人均可向法院提起反壟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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