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因小區內車位權屬發生糾紛,開發商將小區物業公司及業委會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小區內停車位歸其所有,并要求物業公司與業委會連帶支付車位收益款、補償款共計130余萬元。 開發商訴稱,公司依規劃承建了小區停車位并辦理了停車場,地面非機械式218個車位(地面周邊142個、地面平臺76個)。2005年,我公司與物業公司簽訂《車位管理委托協議》,約定將上述車位委托該公司管理,物業公司應向我公司支付相應的補償費,期限至2010年12月。自2011年開始,經公司多次要求,物業公司未與公司簽訂新的委托管理協議,且未向公司支付補償費,卻仍管理原有車位并向業主收取車位使用費和管理費,稱剩余收益歸小區全體業主所有。故起訴至法院,以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物業公司辯稱,公司不要求車位收益權,也沒有具體使用該車位,我公司只是行使車位的管理權,并愿意將相應的利益交付相應的權利人,相應權利人應當承擔相應的管理費用。公司確與開發商簽訂有委托協議,同意支付約定的車位補償款。 業委會辯稱,開發商提供的證據證明不了其對爭議車位享有權利,小區地面車位是占用小區公用綠地設置的,且根據小區物業管理規約規定,爭議車位應屬小區業主所有。我們沒有拿到物業公司一分錢,沒有處分收益,我們對物業公司用在哪里也不知道,要求我們承擔連帶責任沒有事實依據。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開發商配套建設并投入使用有小區停車位。自2005年始,小區地面停車位實際由物業公司出租小區業主使用,其中就部分平臺車位與開發商簽訂過委托管理協議。根據現場勘驗,可確定小區地面周邊車位145個、地面平臺車位78個。 根據現有相關法律規定與原則,建設單位按照配置比例將車位以出售、附贈或出租等方式處分給業主,建筑區劃內在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之外,占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增設的車位,應當屬于業主共有。據規劃許可附圖的總平面圖可確定其中138個車位系經規劃部門許可由開發商建設的。故開發商主張地面車位中的該138個車位所有權,具有相應規劃及建設依據,法院予以確認。財產收益系財產所有權中的一項權能,該公司相應地享有該138個車位收益權。業委會并未實際占有相應收益及補償款,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缺乏事實、法律依據,法院對此不予支持。故法院最終判決確認小區內138個車位歸開發商所有并判決物業公司支付開發商車位收益款及補償款共計人民幣60余萬元。 【分析】 建筑區劃內在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之外,占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增設的車位,應當認定為業主共有。建筑區劃內的綠地,除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屬于業主共有;建筑區劃內的道路,除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屬于業主共有。 據此,業委會主張訴爭車位歸其所有,應當符合兩個條件:其一,訴爭車位系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之外的車位;其二,訴爭車位系占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共有的綠地建設的車位。現該小區總平面圖(北京市規劃委員會許可證附圖)已經顯示訴爭車位系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而業委會亦未提供充分確實的證據證明訴爭車位全部或部分系占用共有道路或共有綠地建設。因此,上述經規劃部門許可由開發商建設的138個車位應當歸開發商所有,而相應的車位收益也應當歸屬開發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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