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金融體制”是經濟可持續發展的保證,應該成為金融體制改革的制度性建設重頭戲。建設綠色金融體制,需要設定由政府主導、推動金融機構職能回歸、改變無限膨脹發展模式三項基本原則。金融市場的競爭,要先給定風險再最大化收益,或者是給定收益最小化風險。只說利益最大化,單邊強調利益最大化,結果一定是風險最大化。碳交易市場不利于綠色金融體制的建設,擴大碳交易的概念,可能誤導綠色金融體制的建設。
近期筆者參加了“生態文明貴陽國際論壇2014”活動。該論壇以“綠色金融”分論壇方式在國內正式提出了“綠色金融”的概念。“綠色金融”,是指低碳、資源節約型和社會包容型經濟。“綠色金融”目前在國際上并沒有準確定義,但顧名思義,就是金融活動要為“綠色經濟”服務。國際社會這些年來都大力推動綠色經濟,但卻沒能催生足夠的綠色金融服務,更沒有建立完善“綠色金融體系”。二氧化碳排放導致全球氣候變暖給經濟發展帶來越來越大的影響,實現我國向環境和諧的包容性“綠色經濟”轉型,需要龐大的資金支持。需要建立能向“綠色經濟”配置資源的“綠色金融體系”。無疑,綠色金融與十八大的多項改革目標一致,綠色金融體制應是金融領域體制性建設的重頭戲之一。
筆者分析認為,建設綠色金融體制,需要設定由政府主導、推動金融機構職能回歸、改變無限膨脹發展模式三項基本原則。
綠色金融體制建設必須由政府主導。“非綠色經濟”產生的原因是市場失靈。經典案例就是上游企業排放污水獲取超額利潤,下游企業的成本上升,對整體經濟產生的外部效應。市場根本無法界定上游企業的低成本高利潤是具有比下游企業更高的競爭力獲取,還是以環境污染為代價傷害下游企業的外部效應所致,市場價格無法自動對稱這方面的信息從價格上反映外部效應,市場機制在面對“非綠色經濟”現象時完全失靈。
金融活動主要是各種方式的融資和投資,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標。貪婪的資本決不會刻意設置對企業獲取利潤過程的道德標準來決定是否支持企業的經營活動。所以,如果沒有特別的規定,金融活動不僅不會綠色,反而可能會助紂為虐成為“非綠色經濟”的幫兇。因為市場失靈,所以必須由政府參與干預,才能恢復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市場經濟實際上是法治經濟,人性的貪婪必須訴諸法律的約束。這是經濟學的經典結論。
所以,“綠色金融體系”首先要立法并授權政府執法,把綠色金融活動納入法律范疇,啟動用各種政策工具引導資金流向綠色金融。金融活動必須像其他的經濟活動和人類活動一樣,不能不擇手段謀取自身利益,傷害社會和他人利益,包括不支持“非綠色經濟”的擴張,不支持破環經濟秩序制造嚴重外部效益的企業和經濟活動。如果違反相關法律,應受到法律的制裁。政府需要在法律框架下干預金融體系的運作。由于綠色經濟發展是可持續發展戰略,其所需要的投資是長期投資,且不是高回報率的投資,在向“綠色經濟”轉型的初期,可能沒有短期回報。因此,政府要制定綠色、包容性增長目標;明確規定政府投資基金以及政府管理的養老基金和企業年金的投資,廣泛考慮環境和社會因素;金融監管機構要對銀行信貸做出相應規定;資本市場上的IPO企業要嚴格環境和相關綠色指標的上市要求。對于違反規定的機構和個人應有相應的處罰措施,且違規成本一定要大于違規所得。政府還應要求金融行業協會制定綠色金融行規并對金融機構進行大規模培訓和教育,不斷提升金融行業的對綠色金融的認識,培養遵守綠色金融行規的自律性和自覺性。
綠色金融體制的建設還須推動金融機構的職能回歸,這至少需要有兩方面的改變。
第一,改變金融機構自我膨脹的發展方式,回歸服務實體經濟的主營業務的中介職能。近年來,由于自我擴張后的更高的資本金要求,銀行的壞賬撥備要求,資本市場交易規模擴大的資金推動的要求,幾乎所有金融機構都在尋求上市融資,發債融資,最新的方式是資產證券化融資,結果是本來應該是資金配置的中介機構,變成了資金占用主體,也從支持實體經濟增長的主體變成盈利主體。如果金融機構不向中介職能回歸,不僅不會推動綠色金融體制的建設,甚至會導致實體經濟的空心化。
第二,金融機構回歸系統風險給定下的利益競爭模式。金融行業是經營風險的行業。高風險高收益是最大的特點,收益越高,意味著風險越大。所以,金融業不能像實體企業那樣,以利益最大化為經營目標,更不能自我膨脹盲目擴張。金融市場的競爭,要先給定風險再最大化收益,或者是給定收益最小化風險。只說利益最大化,單邊強調利益最大化,結果一定是風險最大化。更重要的是,每個機構都強調“各自”風險可控(各機構控制的是非系統風險),然后盲目擴張向市場釋放更多的風險,結果將會制造系統風險。2007年的華爾街危機就是這樣引爆的。
必須看到,我國金融業現在的綜合經營模式,包括銀行理財,表外業務,銀證合作、銀信合作、通道業務、融資融券等所謂“創新”,都是金融機構以利益最大化為目標的自我膨脹的“發展”模式。在這樣的經營模式下,
“創新”過程實際上已變成制造系統風險的過程,這樣的“創新”越多,衍生層次越深系統風險的累積越大。去年的“錢荒”事件,地方債,溫州、額爾多斯、神木等地爆發的局部金融問題,都已發出了強烈的警示。
金融業只有改變各自無限膨脹的發展模式,回歸系統風險管理的市場約束下的利潤最大化的風險和利益平衡格局,綠色金融體系才有可能推進。
另外,碳交易市場不利于綠色金融體制的建設。按“正統”的碳交易定義,需要準確評估企業的碳排放情況,核定合理的排放額度。如果是“合理”的額度,企業不可能有可交易的余額。如果不合理地核定額度,碳交易就可能變成“不綠色企業”的融資工具,進而加劇“非綠色經濟”擴張。如果碳交易的購買方是為了使用所購買的額度增加排放,對節能減排沒有一點意義。實際上,碳交易額度購買方根本不是企業,更不會是以環保和社會責任為己任的公益人士,很可能是一些既沒有排放需求,也不需排放額度核定的純粹“交易人士”。碳交易市場很可能像既沒有人民幣需求也不需要人民幣供給,用港幣或美元結算的香港人民幣不可交割遠期市場一樣,完全是虛擬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碳交易“額度”完全可以憑空制造出來,對降低碳排放不會有實質性的作用。因此,擴大碳交易的概念,可能誤導綠色金融體制的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