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李克強5月14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原則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修訂草案提出,建立最嚴格的監管處罰制度。對違法行為加大處罰力度,構成犯罪的,依法嚴肅追究刑事責任。加重對地方政府負責人和監管人員的問責。(5月15日《長沙晚報》)
面對頻頻曝出的食品安全問題,社會上重典治亂的呼聲日益高漲。今年兩會,李克強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出,“用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堅決治理餐桌上的污染,切實保障舌尖上的安全”。作為一部保障食品安全的專門法,食品安全法在出臺4年后即予以修訂,亮點就在于加大處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建立最嚴格的監管處罰制度。
應該看到,食品安全嚴峻形勢的背后,違法成本之低難辭其咎。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很大程度上就源于法律法規處罰力度太輕,給了違法犯罪分子漠視食品安全和消費者權益的底氣。因此,在立法層面建立最嚴處罰制度十分必要。
貪婪是資本的本性,在巨大的利益誘惑面前,再嚴厲的處罰都會有人鋌而走險,這就需要監管部門切實負起責任,扮演好公眾餐桌守護神的角色,及時發現和查處食品安全問題。同時,從另一個角度講,徒法不能自行,再嚴格的法律制度也需要有力的執行才能發揮威力。如果監管執法環節形同虛設,食品安全的“三個最嚴”只能是看起來很美。
當前,食品安全犯罪易發多發,恰恰說明監管存在一定問題。首先,在一些領域,食品安全監管屬于“九龍治水”、各部門之間相互推諉,見利益就上,見問題就讓。類似“八個部門管不好一頭豬、三頂大蓋帽管不好一盤豆芽”的現象十分普遍。2011年4月,沈陽警方查獲40噸毒豆芽震驚全國。事實上,當地媒體在查處前一年就對當事人生產毒豆芽予以曝光,工商部門只是以無照經營對當事人進行簡單處罰,之后就不了了之。甚至,在查處后的專題討論會上,當地工商、質監、農委等部門還在爭著表示“不歸我管”。
其次,一些部門監管不力,包庇縱容也難辭其咎。從制售病死豬肉、違規種植毒生姜,到收購地溝油,縱觀近年來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幾乎每一起事件背后都有官商勾結、權錢交易的魅影,暴露出嚴重的監管不嚴、失職失察問題,更有官員充當不法企業“保護傘”。
食品安全是生產出來的,更是監管出來的,食品安全最嚴處罰當從監管開始。這包含兩個方面的涵義。其一,理清權責,督促恪盡職守。在完成食品安全監管頂層設計的基礎上,還需要進一步明確和細化相關職責,合理界定地方政府的領導責任,推動各責任主體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其二,嚴肅追責,嚴罰失職瀆職。對監管不力的處罰力度,折射出食品安全法的最嚴成色。只要如李克強總理所言,“讓失職、瀆職人員受到躲不掉的懲處”,才能倒逼有關部門把壓力轉化為動力,筑牢食品安全防火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