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信用系統的一個重要作用,即是要通過完整的信用代碼,讓失信者得到懲罰,守信者得到獎勵,促進整個社會誠信度的提升。
國家層面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已上報國務院,近期將發布。根據規劃,以政務、商務、社會、司法等四大領域為主體的信用體系建設方案實現了社會信用的全面覆蓋;2017年,將建成集合金融、工商登記、稅收繳納、社保繳費、交通違章等信用信息的統一平臺,實現資源共享。(5月5日《經濟參考報》)
構建現代化的社會信用體系是市場經濟向縱深發展的必由之路。它覆蓋社會發展的各個領域,工程量可想而知。也正因為此,重視信用立法,以立法來確立其中的規則與標準,保障信用體系建設的規范性,顯得極其重要。如在信用體系高度發達的美國,與之相關的立法就有16部之多。
信息征集是信用體系建設的基礎工程,它的質量與廣度,直接決定了信用體系的公正與深度。因而,信息收集的標準:哪些信息屬于公民個人隱私,哪些信息必須納入信用征集的范疇,以法律的形式確定標準與界限,以確保信息收集的嚴肅與公正,必不可少。
如果說信息收集是信用系統的基石,那么,在使用的過程中,如何確保安全與規范,則是信用系統“證明”功能精準實現的必要保障。如,到底哪些機構或部門有權獲取個人、企業的信用信息,信用系統的征用有何標準和程序,都有賴具體的法律加以界定。畢竟,當個人信息由以前的條塊化和分割局面集成體系,則意味著個人信息的透明度大大提高,一旦被不合理使用,面臨的信用風險也將更大。以此而言,確保信用系統使用的有法可依,做到依法征信,亦是不可忽視的基礎工作。
社會信用系統的一個重要作用,即是要通過完整的信用代碼,讓失信者得到懲罰,守信者得到獎勵,促進整個社會誠信度的提升。因此,這對于個人和企業信用的完整性、真實性,必然有著很高的要求。如果不能做到萬無一失,給個人乃至社會帶來的負面影響不可小視。在這方面,一是要對個人信用的收集和錄入建立嚴格的倒查和反饋機制,做到及時更新與糾正;二是,獎懲的標準與程序,也應突破行政區域和部門限制,確保信用激勵機制的公平性。
社會信用系統對于誠信的提升,降低經濟發展的信息成本,提升公共管理的效率,都有著重要意義。但其中阻力也客觀存在。如對于一部分官員而言,建設信用體系,將不可避免觸及一些過去不愿意公開但又必須公開的個人信息;對于政府而言,建立政務信息系統的首要條件,便是政府的信息公開要跟上信用評級的要求。諸如此類都是信息系統建設必須加以克服的阻力。而以立法的方式避免標準的模糊與信息收集上的打折,恐怕是重要選擇。
信息系統健全與否,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對于信用信息的保護是否充分,能否精確用于信用評級;二是,信息使用效率是否最大化滿足信用評級的需要。而這一切,顯然都離不開法律的護航。也只有納入法律范圍,信用系統的建設才能規范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