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預算法》這次漫長的修改過程中,每次審議都會引起廣泛關注,這一次則是放開地方政府舉債成為爭議焦點。據報道,修正案草案三審稿將明確對此有條件地適度放開,規定“經國務院批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一般公共預算中必需的建設投資的部分資金,可以在國務院確定的限額內,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舉借債務的方式籌措。”但具體的放開力度依然不確定,有專家稱三審稿與一審稿相比,放債權大大收縮了,不利于建立真正的地方債市場。
的確,受地方資金需求強烈的現實所迫,這些年來很多人都在呼吁將地方發債的閘門正式放開,通過變堵為疏的方法來緩解地方債風險。但是,主張給地方發債權,并不一定意味著地方發債越自由越好,所謂的“收權”就不好,因為在當前從中央到地方預算剛性都較差的情況下,地方發債必須得到嚴格的制度約束,例如,把用途限制為“一般公共預算中必需的建設投資的部分資金”而“不得用于經常性支出”,要求債務應該有“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都是不可或缺的。
觀照國際經驗,美國、日本等國都有完善的地方發債制度,然而它們的央地財政關系制度化程度、地方自治和民主程度等都是我國目前還沒法比的,健康的地方債必須建立在一種法治化的地方政治安排之上。所以目前只能基于我國現實的風險防控水平來設計地方債發行機制,嚴格約束,這既關乎地方財政安全,也關乎投資者利益保護與金融市場健康。此前在中央財政“兜底”前提下發行的一些地方債曾遭遇市場冷遇,也充分說明投資者對地方政府財政可信性深懷疑慮,在中央地方財權事權不匹配、許多地方政府嚴重依賴難以維系的土地財政的現實下,這種懷疑態度很難在短期內改變,而如果不改變,地方債放開程度的關系也不大。所以最關鍵的還是要通過修法建立起從中央到地方嚴格的預算約束制度,展現出構建陽光財政、民主財政的決心,取信于民。
在預算法這次審議過程中,輿論把關注聚焦于地方發債權,這也折射出當前立法的工具化思維,希望借預算法來解決眼前的難題,但更重要的是認識到預算法作為“經濟憲法”的基礎性,應該通過修法為我國的公共財政奠定堅實的法治基礎。預算等財稅問題已經成為多領域改革的制約瓶頸,存在的問題不勝枚舉:預算審批形式化、預算調整隨意化、預算科目粗略、預算編制和執行過程缺乏公眾監督、預算外收支泛濫、超收收入隨意揮霍等等,《預算法》必須為解決這些問題構建一個基本的規則體系。《預算法》的這次修改路漫漫其修遠,三審草案也很難成為終點,惟愿公眾等待時間的付出能轉化為預算制度的實質性改進,最終的結果能夠盡最大程度地體現出預算民主原則,讓民眾把對政府“錢袋子”的監督權緊緊捏在手中,最終發揮出預算法對轉變政府職能等許多領域改革的助推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