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和《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現決定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06年4月28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5號發布),自公布之日起執行。(4月21日發改委網站)
據稱鹽業專賣是春秋時齊國管仲首先推行的,迄今有2000多年的歷史。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意味著專賣已經歷史,這是一項重大的改革,也是從根本上破除行業壟斷重要之舉。
鹽是人們生活中的必需品,消費的數量非常巨大,而實行專營專賣,隨著時間的推移弊端不少,其一實行的是壟斷價格,在定價上獲取暴利,如:一包私鹽最低批發三毛錢就可以買入,而公鹽每包批發卻要九毛二。整整相差三倍;其二,是品種單一,不管三七二十一,硬是推行碘鹽,一些非用碘者也無法選擇,由此出現“加碘過量”“碘鹽致病”等問題,其三,很容易導致變相漲價,有的在數量上大包換小包,偷工減料,有的換個名稱漲,市場常見便宜的鹽不見,而代之是貴鹽。
壟斷專賣,必然要帶來壟斷的利益,在所有的壟斷行業中,鹽業公司成了高福利高待遇的代名詞,如:駐馬店市鹽業局領導和幾名職工集體建造入住19套豪華別墅,局保衛科的4名職工24小時為他們“守家護院”。再則,壟斷也極易產生腐敗,據報道:在食鹽計劃執行過程中,除負責計劃的個人向生產企業索要回扣、紅包外,各地鹽業公司也都公開向生產企業索取高額回扣,這已是業內不宣之秘。業內人士說:“幾乎沒有一家鹽業公司不拿回扣,也沒有一家生產企業敢不給鹽業公司回扣。
鹽業專賣不利于競爭,不少具體經營鹽業的企業即使價格更低,質量更好,也無法進入銷售環節,只能是給鹽業公司做襯托,由此鹽的種類難以多樣化,質量也難以提升。鹽是好是壞,價格是高是低,不是專賣就解決的了,而是要有比較,有鑒別,一家獨斷自行定價自認標準,消費者根本就沒有選擇的余地,只能是被動的接受,在某種程度上有損消費者的利益。
真正來說,鹽的管理主要在于質量上把關,只要鹽符合國家標準,不論是私企個體都應給予放行,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所有的經營者同在一起跑道上,能者上,劣者汰,鹽不僅不會質量受損,而且更加多樣化,更適合各類消費者的胃口。
誠然,鹽取消專賣,經營的面更廣,參與的人更多,難免會有一些不良之人混入其中,因而監管責任更為重大,但是不管怎么說,比起一家獨大更有競爭,消費者將得到更多的實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