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證券“兩融”(融資融券)業務遭到證監會處罰,其中一條違規原因是給幾名客戶的融資融券業務展期。本欄記得,較早前國信證券、招商證券、海通證券、安信證券也曾被證監會處罰,其中均涉及到給“兩融”客戶展期。本欄認為,給客戶展期并不會增加新的風險,既然客戶有展期的需要,融資融券的業務規則是否可以做出適當調整,允許為客戶展期。
根據現在的融資融券業務規定,投資者融資融券單筆持有時間上限為半年,半年到期后,必須要還款或者還券,F在的問題是,投資者融資買入股票或者融券賣出股票半年之后,還希望繼續持有融資融券頭寸,不想平倉,于是就出現了展期的需要。所謂展期,就是在投資者和券商均同意的情況下,延長融資融券持有時間,如將原有的半年時間再增加半年,以達到投資者繼續持有的目的。但是根據目前的政策規定,此行為為違規。
其實投資者完全可以先賣出或者買回持股歸還借款或者借券,然后再重新使用融資融券業務買入或者賣出證券,從而達到變相展期的目的。但此舉一是增加交易成本,二是如果投資者資金量較大,還會造成二級市場價格異常波動。不管兩者何種原因,允許投資者展期融資融券均有一定的好處。
融資融券展期業務并不會給市場增加新的投資風險。只要投資者持有的證券仍然屬于融資融券的標的證券,只要投資者保證金仍然充足,只要借出資金或者借出證券的機構仍然愿意繼續出借,那么展期就沒有任何問題。既不會因為展期給券商、投資者、借出方帶來新的投資風險,也不會造成股票價格的異動,故展期業務不僅可行,而且值得推進。
現在惟一的問題就是融資融券業務規定不允許券商給客戶展期,但規定是根據融資融券初期時的市場情況制定的,當時并沒有真實的展期問題,也沒有人可以預見到投資者的展期需要,那么管理層能不能根據現在投資者的真實需要,在沒有增加新風險的情況下放行展期業務?有五家券商冒著被證監會處罰的風險也要給客戶展期,是不是也說明了投資者對展期的迫切需求呢?本欄認為,交易制度應該跟隨市場變化而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