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曾經是浙江奉化最大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浙江興潤置業投資有限公司因為資金鏈斷裂而轟然倒塌,留下了超過35億元的巨額債務,其中銀行欠貸就達到了24億元,涉及十多家銀行。
據消息人士透露,奉化市政府在興潤置業銀行貸款這塊資產的處理上,將托盤70%,其余由銀行核銷,以降低區域不良率。雖然此信息尚未得到當地政府的證實。但是,從這些年來地方政府處理此類案件的情況看,政府為出現債務風險的企業托盤,也是屢見不鮮。最典型的莫過于江西賽維和無錫尚德了,如果不是當地政府托盤,很多銀行都將面臨嚴重風險。
事實上,政府為企業托盤,其實是一種極不正常、甚至可以說是極壞的現象。一方面,它嚴重干擾了市場對資源配置的作用發揮,影響了企業成為真正的市場經濟主體;另一方面,損害了其他企業的利益。特別是用財政資金為破產企業托盤的方式,更是將企業的責任轉移給了其他納稅人,嚴重影響了市場公平。
那么,為什么明知與市場規則不符、明知破壞了市場公平,政府還要這樣做呢?道理也很簡單。因為,這些曾經輝煌過的企業,不僅債務規模巨大,涉及的銀行很多,而且大多與當地其他企業建立了互保關系。一旦按照破產法要求處理,就極有可能引起連鎖反應,使當地的金融生態環境急劇惡化,并直接影響到當地的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穩定。而這恰恰是地方政府的最大軟肋。
問題在于,如果政府一起堅持為企業托盤,那么,無論是銀行還是企業,就永遠不會按照市場規律辦事,也永遠不會具有強烈的市場意識和法制意識。顯然,這是十分矛盾的事。
事實也是如此,銀行在信貸資金投放過程中,其實并不是不清楚這樣放貸的風險。但是,由于地方政府在處理企業破產問題上,只要債務數額較大、涉及銀行較多、企業間的互,F象比較嚴重,地方政府就一定會采取托盤措施,為銀行的風險買單。久而久之,這也就成了地方最容易被銀行突破的軟肋。
不僅如此,很多企業在看到政府經常為出了風險的企業托盤、買單后,也慢慢地掌握了一條規律,那就是要闖“禍”,就闖得大一些,最好是能夠與其他企業形成范圍極的互保關系。一旦這樣的債務鏈和債務結構形成,就不怕在出了風險以后,政府不為其托盤和買單。相反,如果不出風險,利益則可以全部最好企業所有。
這種完全被扭曲的關系,無疑與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是不相符的,也是不利于市場對資源配置決定性作用的發揮的。只要政府不松手放權,企業就不可能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市場也不可能對資源配置起決定性作用。自然,對企業出現的債務風險,也完全可以不管。所要管的,就是企業破產以后員工的就業以及社會保障問題。所以,對政府動輒為企業托盤的問題,必須予以規范。
對企業來說,凡是圍著市長而不是市場轉的企業,是沒有生命力的。自然,在出現債務風險時,也不應當由政府來托盤和買單,而應當按照破產法及其相關法律要求,依據債權債務狀況,對債權人予以補償。不夠的,由債權人自行承擔。只有這樣,才是最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
而對銀行和其他債權人來說,既然敢給企業貸款、敢向企業提供原材料等商品,也就應當將風險和效益緊緊聯系在一起,企業情況好時,和企業一起利益共享。反之,則和企業一樣承擔風險,而不是依據自身的強勢,迫使地方政府為企業托盤和買單。這樣的做法,是完全不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也是很不正常的。